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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2004年,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确保了国标工资及时发放,没有形成新的拖欠。确定城乡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收取杂费标准和保障办法。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中学每生354元(含杂费)/年、小学每生305元(含杂费)/年。中小学公用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扣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予以保障。21个贫困县农村学生免收杂费,所需公用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全额予以保障,达到100%;非贫困县农村,初中每生收取杂费90元/年,小学每生60元/年,政府财政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初中每生264元/年,小学每生245元/年,政府财政拨款比例分别占初中和小学公用经费的74.6%和80.3%。强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农村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中小学公用经费已经实行集中支付的县,按规定拨款程序办理。同时,为了保证公用经费能够落实,黑龙江省监察、纠风办、审计、财政和教育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