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2004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制定公布了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及财政拨款标准,对全省21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收杂费。全省13个地市也先后出台了“一费制”的实施意见,开始实行“一费制”标准。省政府核定全省“一费制”收费的最高标准(见附表)。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还就“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中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联合下发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借读费是指外省、市、县的城镇户籍学生到本地学校借读时收取的费用。借读费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最高限额,初中每生每学期3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3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可持暂住证、进城务工证、原就学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向就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2)住宿费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最高限额,每生每学期125元。(3)借读费和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行署)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4)住宿费、借读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