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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高”普九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2004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关于全省“双高”普九和“两基”巩固提高县(市、区)分类划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黑龙江省可分为“双高”普九和“两基”巩固提高两类地区。《通知》要求:(1)成立领导机构,建立领导责任制;(2)切实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3)协调发展教育事业,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5)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设备的现代化;(6)加强教育管理,逐步实现教育管理的科学化;(7)认真搞好县(市、区)自评和市(地)督评工作,推进“双高”普九目标的实现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入新阶段。《通知》确定了12个市(地)的一些县(区)及相关企业参加“双高”普九督导评估和“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