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六个不准”的规定

  5月27日,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发了“六个不准”的规定。(1)不准在办理审批事项、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摊派费用、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或硬性办理各种保险。(2)不准对合法的收费项目不开、缓开或合开收据,开具的收据必须使用省财政批准的正规收据。(3)不准无故拖延和拒绝办理《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证明。(4)不准因人,随意加重、减轻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理标准。(5)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6)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育龄夫妻提供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孙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