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积极推进经济和科技法制建设。为促进发展城市供热和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制定了城市供热条例。供热涉及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常委会在上年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又召开了22个由政府有关部门、供热企业、用户和人大代表40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接待来访群众30余人,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供热设施改造责任不明确、供热温度较低、热费计收依据不合理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具体规定。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国库,同时又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罚没、扣押财产和物品的价值确认、转移登记、监管处理等行为及其相应手续。为适应科教兴省、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宣传科技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推广适用技术等活动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和措施保障进行了全面规范。在审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决定时,启动与省政府的高层协调机制,妥善解决了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问题,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怀和支持。
突出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黑龙江省是生态和资源大省,地方立法担负着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使命。常委会本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2005年制定了3件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一是针对全省草原面积锐减、超载过牧和沙化退化加剧等问题,按照保护、利用、管理、建设并重和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重新制定了草原条例,决定松嫩草原禁牧,其他草原季节性休牧,加大了对破坏草原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是针对野生药材资源破坏严重、濒临枯竭的问题,制定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突出严格保护与合理适度开发利用,规定建立野生药材保护区,设置了采集、猎捕和收购的行政许可;三是为适应油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油气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着力通过立法营造加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修改了职业教育、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管理、劳动.力市场管理等17部地方性法规,废止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取消了一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针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安全生产立法摆上重要日程,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积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两次组织人员深入矿区,征求上百个管理部门负责人、近百个煤矿业主和60多名一线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对40个煤矿进行问卷调查,比较详尽地了解到安全生产欠账多、责任不落实、部分矿主要钱不要命,尤其是监管体制混乱,横向多头、纵向多层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揽权推责,致使企业疲于应付检查、无暇落实安全措施等突出问题,从而增强了安全生产立法的针对性,明确了责、权、利、险、罚相统一,用“重典”治乱的指导思想,力求通过立法消除影响生产安全的体制弊端。 (周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