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省不断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力度,普遍推行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住房、取暖等救助措施,实现了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巩固了应保尽保成果。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了省政府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意见》的实施标志着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由传统救助观念向现代救助观念的转变、由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的转变、由部门救助行为向政府和社会救助行为的转变,将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资金争取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年共争取国家下拨黑龙江省低保资金8.3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0.75亿元,同时争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等省级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达13.45亿元,落实省级低保调剂金1亿元。全年全省148.9多万人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月人均最高200元,最低104元,月人均补差额达到了65元。全省城市低保对象中,有7.8万人享受了医疗救助,20.2万人享受了教育救助,7 460户享受了住房救助,12.6万户享受了取暖救助,57万户享受了水电补贴救助。(1)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订了《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实施方案》,争取国家下拨医疗救助资金1 700万元,省级财政按1: 1比例匹配,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了保障,共救助城市低保对象7.8万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在全省推开,全省共有20.4万农村人口享受了医疗救助。(2)农村低保工作。积极争取省政府将原来的4个农业税改革试点县和十强县扩大到绥化市,将20多万困难群众纳入了保障范围,占绥化农业人口的5.2%,全省农村低保人数已达到30多万人。省民政厅组成工作组先后十几次深入绥化市调研,并会同省财政厅、绥化市政府赴山东、辽宁考察,向省政府提出了内容详实办法可行的考察报告和工作建议,据此,省政府同意补助试点县、市资金分为三个档次,根据地方经济条件分别按70%、80%、90%比例来补助。在2006年春节前,全省已下拨第一季度农村低保资金l337万元。200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工作将在全省全面推开。(3)五保供养工作全省共有敬老院659个,五保老人12万,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规定,保证了基本生活费用,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 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 200元。省民政厅还协调省财政厅同意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纳入了省财政转移支付。重新认定和统计了五保供养人数,将新增的近3万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体制,督促各地提高集中供养比例。为顺应农业税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发生的新变化,省民政厅还适时形成了全省五保供养工作改革《试点意见》和敬老院改造《工作方案》,推进了五保供养工作的综合改革。2005年共支付省级敬老院改造资金1 600万元,集中改造敬老院9所。全省已有43个县(市)提出了整体改革方案,有67所敬老院投入了改造。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得到了民政部的认可。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