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新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了《黑龙江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烈士陵园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阵地的作用的通知》等9个政策性文件,为做好优抚工作奠定了基础。2005年全省优抚保障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多数市县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已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提高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全省统一标准,全部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转移支付。退伍老兵“三部分人”获省级补助每年达5 600万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调整为省财政每人每月支出150元(地市匹配50元),并启动了省级烈士陵园维修改造五年规划。还争取中央财政下拨黑龙江省优抚经费2.09亿元,医疗补助费290万元,烈士陵园改造资金250万元。争取省财政列支优抚资金8139万元。完成了全省29.5万余名残疾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新式证件换发工作。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