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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从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重点加强土地承包、旅游、生态保护、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立法工作“立、改、废”并重,合理制定200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及时修订或废止那些与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坚持每部法规、规章草案在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的办务会讨论修改制度;继续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和各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注重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工委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借助部门、地方和研究机构的外脑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对各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和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确保立法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23部地方性法规。完成《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6部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钱世民 朱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