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的公证强制措施
省司法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要求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证机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数额明确的还款协议,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办法》规定经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按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执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办理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和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拒绝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停止在黑龙江省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2)停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4)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5)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