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臣诈骗案
被告人张臣,1957年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民;被告人李凤文,1950年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退休工人;被告人刘凤香,女,1948年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退休职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臣于2001年11月至2004年6月间,冒充国家领导人的亲属,以能帮助他人晋升职务为由,先后3次骗取原黑龙江省地税局局长张心愿人民币60万元;骗取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刘铁民人民币100万元;骗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副区长郭勇人民币50 万元;骗取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局长丁养泉人民币80万元、美元2.4万元。被告人张臣于2002年9-2月间,伙同被告人李凤文以同样手段骗取张心愿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2万元。李凤文分得人民币53万元,其余被张臣所得。被告人张臣于2003年8-11月间,伙同被告人刘凤香以同样手段骗取张心愿美元5 万元、人民币11万元。刘凤香分得美元1 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余被张臣所得。被告人张臣于2004年5月伙同被告人刘凤香,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以能帮助原黑龙江省集贤县委书记刘福荣晋升副厅级,骗取刘福荣美元10万元。刘凤香分得美元4万元,其余被张臣所得。2004年初,韩玉芝的外甥被“双规”,被告人张臣以到北京给其找人走关系为由,骗取韩玉芝人民币6万元,美元10万元。破案后,在被告人张臣处缴回赃款人民币204.1万元,扣押丰田、曙光牌吉普车各1辆,捷达出租车1辆及手机、金首饰等物品;在被告人李凤文处缴回赃款人民币119 977.52元及手机1部;在被告人刘凤香处缴回赃款人民币11万元及手机1部。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臣、李凤文、刘凤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领导人的亲属,以能帮助他人晋升职务和办事为名,单独和结伙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臣系本案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李凤文、刘凤香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张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凤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凤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驳回张臣、李凤文、刘凤香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