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离职纠纷案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王茂林总经理;被告刘国顺,1969年生,无职业。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从部队转业后调到北方航空公司天鹅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任民航驾驶员,2004年8月18日,被告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航空公司未给被告书面答复。2004年9月18日,被告离开北航天鹅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月1日北航天鹅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更名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南岗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被告已在离职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故原告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9.99万元的请求,因被告系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损失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人发(2005) 104号、民航人发(2005) 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9.99万元;3.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承担。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