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冰溜砸死人案

  原告李景发(系受害人李爱菊的丈夫),无职业;原告李德鹏(系受害人李爱菊的儿子),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原告李素英(系受害人李爱菊的母亲),黑龙江省煤管局附属配件厂退休工人。被告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开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卫兵总经理);被告高洪杰,女,无固定职业;被告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宽中董事长)。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 年2月23日11时左右,李爱菊(已死亡,1963年生,女,下岗职工)在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107栋2单元楼下即香坊区延福街233号门前的人行道时,被该栋楼楼顶坠落冰块砸伤头部,当场昏倒,头部流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高空坠物砸伤、急性颅脑损伤死亡,抢救费5 450.70元。事发后,物业公司也同时赶到现场,就楼顶坠落冰块的原因到楼顶进行现场检查,香坊公安分局、派出所等也到楼层顶部检查,发现与李爱菊被砸伤的位置垂直向上的楼房顶部安装一台腾浪牌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的一端结满冰挂,其形状如同小冰山。在讼争的热水器旁边还有两台热水器,均无此现象。由于天气转暖,讼争的热水器外部冰块融化,再加上风力作用,造成冰块脱落,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下,从楼顶坠落楼下,砸伤李爱菊并导致其死亡。该热水器的所有人系被告人高洪杰。该热水器是被告人高洪杰2003年12月6日在哈尔滨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总经销(个体业主)销售点购买,并安装于楼层顶部的。2004年11月底,高洪杰曾找经销商到楼顶查看过。高洪杰与香开物业公司存在有偿的物业管理关系。当日物业公司、高洪杰到销售点找过业主魏巨雷。次日,魏巨雷撤离经销处,去向不明。同年3月1日原告李景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李德鹏、李素英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共同要求被告香开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香坊区法院认为,该案的性质属产品缺陷和产品使用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社区公共环境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的侵害人身权纠纷。三原告要求赔偿抢救医疗费、存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兼顾致害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全案依法调整确定。原告李德鹏已成年,故其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告李素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其请求给付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物业公司对冬季排水管形成冰挂这一不正常的现象未能尽到管理者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对冰块脱落造成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高洪杰作为讼争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热水器出现的产品缺陷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通知销售商或生产商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清除,但未尽此项义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相应责任。腾浪太阳能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的热水器外部冰挂是如何形成,故应认定讼争的热水器所产生的冰挂属于产品缺陷的范畴,因此,作为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被告香开物业公司、被告高洪杰给付原告李景发、李德鹏、李素英抢救医疗费5 450.70元、存尸费3 340元、丧葬费6 278.50元、死亡赔偿金149 420元,共计164 489.20元,被告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承担98 693元(60%)、香开物业公司承担49 347元(30%)、高洪杰承担16 449元(10%);2.被告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被告香开物业公司、被告高洪杰给付三原告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 000元,共计1.5万元,被告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承担9 000元(60%),被告香开物业公司承担4 500元(30%),被告高洪杰承担l500元(10%);3.驳回原告李德鹏、李素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 240元,三原告李景发、李德鹏、李素英应负担1 140元,被告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负担3 060元,被告香开物业公司应负担l 530元,被告高洪杰负担510元。三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