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部分做实。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将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增加到6%,新增一个百分点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解决。截至2005 年末,全省应做实个人账户资金37.39亿元,实际做实29.8亿元(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均为定额补助,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是在逐年增长中发生变化,因而出现7.59亿元缺口)。地方财政补助及当期征缴解决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已在中国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综合利率为2.25%。全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统筹区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由1.4%调整为1.2%。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实行补齐限高。这一办法的设计初衷是,将公平与效率进一步结合起来,更加突出效率因素。缴费年限、缴费_工资的高低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和计发基数的大小直接相关。个人缴费工资高低与过渡养老金水平直接相关,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的工资指数就越高,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体现了个性化的特征,其计发标准与本人领取年龄直接挂钩。从实际运行情况看,2004年7月1日以后,全省共为18.0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了基本养老金,其中试点办法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为13.92万人,新办法覆盖率为77.1%,月人均实际增加36元;试点办法低于原办法的为4.14万人,人均减少44.8元,已按新办法予以补齐。在充分调研、认真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5月1日开始,以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经办机构等“六个统一”为目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重点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将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低于20%的调整到20%。以省平均工资代替当地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体劳动者缴费的基数。对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人、财、物“三权在上”。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原则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汇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凡没有按预算指标完成收缴计划的由当地财政补齐,凡超出收缴计划部分留在当地可作为下年度收缴计划未完成时的缺口补充;通过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财政兜底的办法,分清各级政府的责任。全省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作为增加基金收入、增强保障功能的重要手段,作为工作的重点予以推进。重点解决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集体企业参保缴费问题。加大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力度,将其基数统一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将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身份职工20万人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王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