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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国家发改委调整了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政府定价药品品种从l 500种左右增加到2 500种左右,划分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定价药品的管理权限,定价目录中的处方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定价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印发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整顿规范了36种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平均降价30%左右。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降低了22种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为20% 左右。为规范招标药品零售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将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到零售价格的加价率由平均25%降低到平均15%,减轻了患者的用药费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有效防止了药品替代行为和变相涨价行为的发生。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