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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省物价局于2005年4月18日出台了《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目录共包括部分化肥、能源、水、教育、重要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等。对列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黑龙江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行监审。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监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或授权由下级成本监审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2005年5月1日实施。 (丁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