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重新制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2005 年6月24日,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得通过。新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增加了野生药材的概念,以区别野生和家种、家养药材;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预警机制;增加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规范中药材的人工繁殖和培育;对野生药材采集实行采药证管理、收购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运输实行运输证明管理;规定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新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解决了原条例部门职责不明确和几个部门会同发证、会同执法造成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难以及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对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戴永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