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2005年6月省人大和省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联合起草小组。该条例已进行了23次修改,2006年4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于3月24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22日正式下发实施。此后,《黑龙江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暂行办法》也完成初稿。《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于12月5日省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当日下发。制定了《黑龙江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责任制》、《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为便于企业在当地申请、咨询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当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省安全监管局在市(地)安全监管局设立了服务窗口,承担初步受理工作。制作了行政许可公示板,将局承担的各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程序、条件进行公示,提高办事透明度。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执法效果逐步明显,从统计报表看,2004 年10月至2005年9月30日,全省处罚案件2 785起,罚款总额588万元,处罚起数和罚款总额均比上年翻了一番。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了得明显效果,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生产事故不断减少,成果显著。 (韩维力 王百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