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收入
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全面增长。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17 11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4%,其中4项收入增幅由大到小依次是:财产性收入增幅38.4%,经营净收入增幅20.7%,工资性收入增幅12. 6%,转移性收入增幅12. 4%。具体情况如下:(1)工资性收入增长12.6%。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总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是拉动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全省各地切实落实工资政策,及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加之城镇居民从事第二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获得的其他劳动收入大幅增加,使得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高速增长。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0 23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6%,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6.7%,贡献率居4项收入之首。工资及补贴收入人均9 661.7元,同比增长12. 4%,占工资性收入的94.4%。其他劳动收入人均573.4元,同比增长15.7%。(2)财产性收入增幅达38. 4%,成为居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受出租房屋收入大幅增长和银行存款利率上调等因素的影响,2011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41.3元,同比增长38.4%,增幅居4项收入之首,成为拉动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由于银行多次提高存款利率,使得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利息收入同比增长29.2%;房价的上涨拉高了房租,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为77.6元,比上年增长43.5%。(3)经营净收入增幅达20.7%。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经营净收入大幅提高。2011年,黑龙江省继续实施加快经济发展战略,不断出台和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私营和个体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为1529.1元,同比增长20.7%,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3%。(4)转移性收入增长12. 4%。201 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5 213.1元,同比增长12.4%,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8.4%。从转移性收入的构成看:养老、离退休金人均为4 346.4元,占转移性收入83.4%,同比增长7.3%;社会救济收入、赡养收入及捐赠收入增幅均较大,分别达55%、1.1倍和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