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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2011年末,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分别达到981.3万人、1 578万人、474.5万人、480万人和3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9.1万人、17.2万人、1.6万人、64.9万人和59.9万人。(1)提高了待遇标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发《关于201 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连续第7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人均提高145元/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上调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提高187元/月,增幅58.8%。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降低起付线、扩大支付范围等措施,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比例,全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政策内住院支付比例为77.4%,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政策内住院支付比例已达65%。(2)认真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地区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前三批试点共为128.6万人发放基础养老金8亿元。前两批试点地区已参保361.8万人,参保率达80.7%,收缴保费6.2亿元。全省已有8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新农保已覆盖农业人口l 253.7万;城居保试点制度覆盖298.6万人,占全省城镇居民应参保总数的68.9%。(3)积极解决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着力解决重点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约12.7万人。拟定全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38.7万名国有、集体及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设法解决“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医保问题。积极筹集资金,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地方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87万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解决了1 17万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4)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下发配套政策文件,先期启动的哈尔滨厂办大集体试点工作,经济补偿金发放和核销的养老保险欠费审批工作基本完成。(5)强化社保基金监管治理。制定“六项规定”,强化信息化建设,对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检查,从源头上确保社保基金和各项资金的安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展顺利,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