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赡养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试点工作,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提供了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2)社会保障覆盖面显著扩大。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约981万人,有86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覆盖1 253万农村居民,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71%。(3)待遇水平稳步提高。黑龙江省连续7年较大幅度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的554元提高到2011年的1 321元。全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平均报销比例达77.4%,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平均报销比例达65%。在全省91个职工医保和81个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4)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2006年开始,全省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清盘”工程,先后将18万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5万“五七工”、“家属工”,13万农、林、牧、渔四场职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在做好87.4万名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基础上,又积极着手研究解决117万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刁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