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
截至2012年底,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至212个,其中国家 级28个、省级83个,面积达到65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13.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列全国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做好自 然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1)组织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 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和确认工作。省级自然保护区经核查确 认后,由省环保厅予以发布;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各市、县环 保部门负责核查确认。自然保护区确定范围和功能分区,制定电 子图件。(2)排查清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和采矿活动 。结合环保部卫星应用中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完成 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矿和采矿等违法活动的核查,开展保 护区内违法违规清理活动。(3)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 目监管。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管职能,联合 各级环评部门和各级自然保护区严把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预 审评估、建设监管和竣工验收关,不定期以不同形式开展执法检 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4)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 设和管理考核评估指标》,开展部分地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 作评估,积极推进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5)强化 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自然保护 区调整及更名管理办法》。要求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 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 撤销须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政府申报建立省级自然 保护区严格遵循各市(地)环保部门核查和市(地)级评审委员 会初审意见。(6)组织申报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工作。积极协 调省财政厅,申请2012年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并对国 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海晶) 松花江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项目加快建设,水质持续改善。积极推进松花江 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全省47个规划增补项目已建成38个。 404个规划项目完成投资35亿元,建成投运108个,在建项目113 个,开工率达到54.7%。流域管理机制日臻完善。在9条重点支 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穆棱河、呼兰河等流域建立起定期会 商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发出“黄橙红”警 戒信息21条。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流域Ⅰ~Ⅲ类水质占54.5%, 提高9%。松花江干流Ⅲ类水质占60%,提高6.7%。同江断面出 境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标率为95.9%,提高3.6%。水生生物监 测结果表明,松花江干流清水种类逐年增加,种群数量显著增多 。湖泊治理获得重点支持。全省有12个水质良好湖泊列入国家保 护规划,镜泊湖、兴凯湖获得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海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