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翔申、刘惠民诉吴滨生侵害作品展览权、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0年5月7日,宋翔申(男,68岁)、刘惠民(男,83岁)与吴滨生(男,56岁 )产生作品展览权、返还原物纠纷,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起 诉称:1972年,哈尔滨市举办“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话发表30周年”美 术作品展览会,宋翔申、刘惠民作为黑龙江省展览馆(以下简称省展览馆)职工,共 同创作《毛主席观看哈尔滨市容》(又名《毛主席视察哈尔滨》)油画作品,展览结 束后,该油画作品一直存放在省展览馆。1990年9月,宋翔申、刘惠民得知《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欲从省展览馆取回,但 未能找到。2010年2月,宋翔申在吴滨生举办的展览上看到涉案油画。经交涉,吴滨 生拒不返还,且在宣传过程中均未提及涉案油画的作者。故请求判令吴滨生侵害宋翔 申、刘惠民作品展览权、返还原物。哈中院经审理作出( 2010)哈知初字第146号民 事判决确认,1972年,为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30周年,省 展览馆举办黑龙江省美术作品展览活动,刘惠民、宋翔申创作涉案油画作品《毛主席 观看哈尔滨市容》(又名《毛主席视察哈尔滨》)。原省展览馆经改制,于2003年12 月5日易名为黑龙江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跨国采购中心)。宋翔申、刘惠民 虽然享有油画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认为其当然享有油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宋 翔申、刘惠民在1990年以前是知道原省展览馆所有、占有、保管涉案油画作品,并且 认同原省展览馆是涉案油画作品当时的权利人。诉讼中,宋翔申、刘惠民没有举示发 现油画作品丢失后报案记录等有关证据,其举示的5人和跨国采购中心等证人证言仅 能证明宋翔申、刘惠民创作了涉案油画作品,在展览后放在原省展览馆的仓库,而未 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吴滨生是非法得到涉案油画作品。涉案油画作品并不是法律禁止 可以归个人所有的财物,捡拾非法律禁止归个人所有的抛弃物并不违法,故关于吴滨 生不是合法收藏涉案油画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主张涉案油画作品归宋翔申、刘惠民 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不足,不应支持。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吴滨生享有 涉案油画作品的展览权,其展览涉案油画作品合法,不能认定为侵权。吴滨生展览涉 案油画作品免收参观费用,并自己支付费用无偿宣传,没有贬损油画作品及其作者, 故宋翔申、刘惠民关于吴滨生侵犯了油画作品展览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宋翔申、刘惠民已承认自2010年2月才向吴滨生主张对油画作品的权利。自吴滨生 1989年得到油画作品,至宋翔中、刘惠民于2010年主张权利,确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宋翔申、刘惠民已丧失胜诉权,故判决驳回宋翔申、刘惠民的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300元,由宋翔申、刘惠民负担。宋翔申、刘惠民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法 院一致。1972年,省展览馆举办“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30周年 ”美术作品展览系履行职能之行为,并为展览所需的创作材料、展览等支付相应的活 动经费。宋翔申、刘惠民当时作为该展览馆的美术创作人员,系按照该展览馆的要求 及安排,利用该展览馆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为展览活动创作完成的涉案油画,该展 览活动结束之后,涉案油画原件一直存放在该展览馆,由该展览馆负责管理,故应当 认定省展览馆当时即为涉案油画的所有权人,宋翔申、刘惠民当时并未也不可能向省 展览馆主张该画为其个人所有。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公布,自1991年6 月1日起施行,宋翔申、刘惠民在此前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并未向省展览馆主张取回 涉案油画,表明其2人当时已认可黑龙江省展览馆对涉案油画享有占有、使用、管理 、处分的权利。吴滨生于1989年持有涉案油画,其后,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即已不再 占有该画,故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于2004年进行改制时,出资入股跨国采购中心的4 108.37万元净资产中并不含有涉案油画的相关财产权利。因此,跨国采购中心无权对 涉案油画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处分。宋翔申、刘惠民并非涉案油画原件的所有权 人,其要求涉案油画目前的持有人吴滨生返还原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省展览馆是当时涉案油画原件的所有权人,宋翔申、刘惠民关于涉案油 画原件归其所有的主张根据不足,并判决驳回其2人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 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本案中宋翔中、刘惠民要求返还原物的诉讼主 张系行使物权请求权,原审法院以宋翔申、刘惠民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认定 宋翔中、刘惠民丧失胜诉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基本清楚,虽适用法律有所不当,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 2011)黑知终字第30号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 由宋翔申、刘惠民负担。 (关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