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2020年,黑龙江省成立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黑龙江省市(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垂直管理体制调整全部落地,省级生态环境管理实现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督察全覆盖,完成各市(地)县级机构编制上划。13个市(地)及所辖县区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生态环保责任延伸至乡镇、街道,打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最后一公里”。健全标准体系建设,出台《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管理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环境保护督察
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查,对市(地)和有关单位发布预警函99份、约谈30次、挂牌督办35次,集中攻坚重点难点问题,哈尔滨市向阳垃圾处理场、小月亮湾垃圾堆放点,齐齐哈尔市污泥处置、电石渣污染、昂昂溪区纳污坑塘等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民生问题得到彻底治理。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和2018年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的116项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整改,转办的5613件信访案件全部办结。
生态环境保护
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3302台,累计106台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完成1454家“散乱污”企业治理,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8户。实施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切实提升。62个国控考核断面全部消除劣V类水体,44个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治理,完成43个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208个环境问题整治,新建改造城市供水管网近2000公里,城市综合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89.73%。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3%。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优先保护类占比达到99.87%,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30.83万亩,严格管控措施0.23万亩。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49%、92.66%。累计完成14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8967个行政村实现垃圾收转运体系全覆盖。编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110个县域治理专项规划,推进222个村屯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14%,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7.52%。启动实施65个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严厉查处整治农地非农用、违法挤占生态空间环境问题,12057个“大棚房”全部清理整治。连续四年开展“绿盾”行动,整治完成自然保护区四类重点问题31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