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解决好自身的监督问题,这对党的建设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怎样强化党内监督呢?他强调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人民日报》2016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指明了强化党内监督的正确方向和根本途径。
一、民主集中制的产生及由来
民主集中制是从哪里来的?是怎样产生的?这是需要我们搞清楚的首要问题。追根溯源可以发现,民主集中制是从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那里来的,它随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有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萌芽。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就对同盟如何实行民主、如何实行集中作出若干规定。例如,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盟员要“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72、575、574页。)。这些规定虽然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已经体现出与资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建党思想,这些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明了方向。
列宁是第一个正式提出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1899年为摆脱刚刚建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狭隘的地方分散性,列宁提出建立“集中制的党”(《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7页。)。1902年针对经济派要把“广泛民主原则”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列宁提出要把党建设成“集中的战斗组织”(《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8页。)。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先后在布鲁塞尔、伦敦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当讨论党章时会议出现尖锐分歧:列宁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的党,要求每个党员必须承认党纲;马尔托夫则要把党建设成为一个成分复杂、不定型的、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社会团体。在这次会议上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发生分裂,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参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2—47页。)1905年12月12日至17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在芬兰的塔墨尔福斯召开第一次代表会议,根据列宁11月发表的《论党的改组》一文的精神,会议通过《党的改组》的决议。决议规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做工作报告的制度。”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19页。)这里最早提出了“民主集中制”。1906年4月10日至25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提议,大会首先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第2条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65页。)这是俄国党、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1920年7月,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2页。)列宁的建议被共产国际所接受,从此以后,各国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都坚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基本组织原则。
从民主集中制的产生及由来,我们可以看到,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伟大创造,列宁当年领导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之所以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在只有20万党员的情况下,就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不能不说民主集中制起了重要作用。相反,这个在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了民主集中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由于实行了“改革与新思维”,把改革变成了改向,放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放弃了苏联共产党实行了几十年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尽管到后来苏联共产党发展到有1900多万党员,却丧失了凝聚力和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在敌对势力的进攻面前,不堪一击,软弱无力,最终导致苏共垮台、苏联解体。沉痛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和深思。
二、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发展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过程
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确定为组织原则和根本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在我们党的早期历史上实行这一原则但在党纲党章中却无明文规定。在党的一大上,我们党通过了第一个纲领,但这个纲领没有对民主集中制作出规定。在党的二大上,我们党通过了第一个党章,但这个党章也没有对民主集中制作出规定。二大党章在组织、会议、纪律的章节中对上下级组织关系、会议召集以及各项纪律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作了规定。党的三大、四大对党章修正时,都没有在这方面补充新的内容。这是不是说,我们党在早期就没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呢?回答无疑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党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建立的,列宁为共产国际所确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就不能不对我们党产生作用和影响。1922年7月党的二大作出了一个重要决议,决定中国共产党正式加入第三国际,“中国共产党成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41页。)。从这时开始,列宁为共产国际确定的组织原则也就正式成为我们党的重要组织原则。
从党的历史文献看,在党章中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是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当时党是将它作为“指导原则”来确定的,到六大党章改为“组织原则”,七大党章又改为“组织机构”,八大党章改为“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又改为“组织原则”,十一大党章又改为“组织制度”,并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十八大党章。
党的五大是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的。五大是在党的历史上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唯一一次没有在会议上安排修正党章议题的大会。对党章的修正是在五大闭幕后,委托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完成的。6月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决案》中,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修正后的党章第12条、13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68页。)
从党的历史文献看,在党章中第一次具体规定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则”是党的六大,共制定3条;以后在七大党章、八大党章中将“根本原则”改为“基本条件”,七大党章制定“基本条件”4条,八大党章增加扩展到6条;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十一大党章没有设“基本条件”;到十二大党章又改为“基本原则”,恢复和制定了6条,并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十八大党章。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组织原则明确规定为民主集中制,并具体规定了它的3条根本原则:即“(七)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72页。)。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和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比较好的党章和成熟的党章。在这两个党章中,党不仅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而且对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并对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党的七大开始,我们党在党章中设立总纲。七大党章的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七大党章第14条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35、538—539页。)八大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扩大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和及时,才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点,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业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它必须努力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它的正确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统一的分散主义倾向。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0—1966.5)》第2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7—228页。)八大党章把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从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表述更为准确和科学,这一提法一直延续至今。八大党章把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基本条件从4条增加到6条,并且阐述得更加完善。八大党章第19条规定:“(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0—1966.5)》第24册,第233—234页。)
九大党章、十大党章虽然在“党的组织原则”中、十一大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中写了民主集中制,并强调了党的纪律的“四个服从”;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在“党的组织原则”中、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都提出了“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要求,但在当时那种大的政治背景下,在实际生活中是做不到的,也是不会起作用的。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现行党章。这部党章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第一次对党章作出的全面修订,它摒弃了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十一大党章中“左”的东西,恢复了七大党章、八大党章中好的内容。鉴于1957年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的一段时间内,党内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的教训,十二大党章在总纲中对坚持民主集中制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违犯纪律的党员以应有的批评或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7页。)十二大党章在第10条中恢复和制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提出:“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02)》,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319—320页。)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对这部分内容没有进行修订。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总纲中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02)》,第361页。)十四大党章还对党的组织制度的第10条中“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表述进行了删除。在(四)中增加了“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内容,在(五)中增加了“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内容。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没有修改相关内容。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讲到民主集中制问题时,增加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内容;将党的组织制度的(五)的内容,由“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修改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沿用了十六大党章的规定,没有变化。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在对这部分内容修订时,在总纲中增加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其他内容沿用了十七大党章的规定。
从党的历史和党的文献看,从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表述、规定的衍变看,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使民主集中制不仅成为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指导原则和组织原则,而且逐步发展成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1954年9月,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1页。)我们党的这一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最大的组织制度优势。
三、党的历史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和教训
在党的历史上,我们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陈独秀、王明、张国焘搞家长制,个人专断,曾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重大损失。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尽管有共产国际指导失误的原因,但是从党内找原因,与陈独秀所犯的错误有很大关系。当时面对国民党右派的叛变和进攻,陈独秀听不进别的同志提出的正确意见,一味地退让,错失了反击的良机,犯了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使轰轰烈烈的大革命遭受失败。(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221—222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王明在党内大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排除和打击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使中央革命根据地和白区的革命力量遭到重大损失(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第312—313页。)。张国焘在红军长征途中,恃仗着自己的部队兵强马壮,违反组织纪律,对抗中央,分裂党和红军(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第391—393、397—398页。)。这些事例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都是很典型的。
毛泽东在党的历史上曾几次遭受错误路线的批判和打击,他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后果有切肤之痛。在党的历史上,他是对我们党实行和建立民主集中制有创新发展的人,有建树的人,也是对这一制度和原则坚持得比较好的党的领导人。例如,早在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撰写的《井冈山的斗争》(这是当时他写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中就讲到过“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的问题。他说:“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出了它的效力,使群众了解它是最能发动群众力量和最利于斗争的,方能普遍地真实地应用于群众组织。”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2页。)1929年12月,毛泽东在为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会写的决议中(《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针对极端民主化问题,提出的纠正方法一是从理论上铲除极端民主化的根苗,二是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由此可见,毛泽东在党和红军中是十分重视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的。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多次在讲话中对民主集中制作深刻的阐述。这些阐述都是我们党宝贵的思想财富。但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他开始滋长骄傲自满情绪,逐渐听不进不同意见。后来为什么会出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失误,特别是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严重的、全局性的错误,与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有很大关系。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曾讲道:1957年以后毛主席逐渐滋长起来“一言堂”作风。1958年“批评反冒进,历时半年多之久,其影响所及,在党内政治生活史上是一件很不小的事情,也可以说是一种标志,它标志着建国以后党内的民主生活开始由正常或比较正常向不正常转变”。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460页。)1959年庐山会议错误地发起对彭德怀等人的批判后,党内提不同意见的人就越来越少了。
我们党在历史上也有运用民主集中制解决面临突出问题、实现重大历史转折的成功范例,这也是值得大讲特讲、大书特书的事情。比如,1935年1月召开的遵义会议和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是在党的历史上成功运用民主集中制解决面临突出问题、实现重大历史转折的会议。1935年1月15日至17日召开的遵义会议,原定议题是博古作反对第五次“围剿”的总结报告,即会议的主报告;周恩来就军事问题作副报告。后来张闻天在会上作反对“左”倾军事错误的报告,被称为反报告。毛泽东在会上作长篇重要发言,对博古、李德在军事指挥上的错误进行切中要害的分析和批评,并阐述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问题和此后在军事行动上应采取的正确方针。(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第386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于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时间是从11月10日至12月15日。这两个会议前后召开,但它们的内容是分不开的,实际上中央工作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充分准备。中央工作会议原定的议题是讨论经济工作,而从分组讨论开始,就有人提出了要为1976年天安门事件平反的问题。陈云在东北组发言,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受到与会同志的热烈响应。会议超出原定的议题,成为全面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会议。会议对“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进行了批评,对几位中央领导同志包括中央主要负责人在某些工作方面的错误也进行了批评。邓小平在会议快结束时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指明了党在今后的主要任务和前进方向。这个讲话实际上成为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1060页。)遵义会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都进行了重大人事变动和调整。这两个会议的成功召开,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试想如果我们党没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在起作用,这两个会议是开不成功的,搞不好甚至会使党、红军和国家发生分裂。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牢牢汲取。党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运用得好,党的事业就前进就发展;什么时候坚持得不好,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失甚至遭到破坏。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有极强的纠错能力;但无数事实表明,党的这个纠错能力的实现,是靠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起作用、作保障的。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的,一方面是民主,一方面是集中。两个方面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辩证地统一在一起。如果对其关系的处理,把握不好度,无论向哪个方面有偏移和倾斜,都会损害这个制度,都会对党的事业造成危害。
我们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集中制有一系列的论述,就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它的深刻内涵,如何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进行过精辟阐述,这些论述为我们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
早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时就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就影响到统一战线中、民众运动中民主生活的不足。为此缘故,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9页。)1957年2月,他又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讲话(这篇讲话后来经过整理、补充与修改,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题,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发表),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9页。)1962年1月,他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就建立不起来。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3—294页。)
邓小平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25页。) 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党是统一的,团结的,有战斗力的党。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统一;没有集中统一,党就没有战斗力。我们党要永远保持集中统一。这样的党,才真正有战斗力。但是,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党,有纪律的党,有战斗力的党。”“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7、312页。)1980年1月,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许多党员自行其是的问题,邓小平又强调:“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71页。)
江泽民1989年12月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举办的党建理论研究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党内生活,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如果忽视民主,搞一言堂,势必造成党内生活的不正常。但是不能忘记,共产党不但要发扬民主,尤其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也是民主本身的要求。如果离开集中谈民主,就会违背民主原则,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那我们就什么也干不成。”(《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7页。)2002年9月,他在党的十六大文件起草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论述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很有必要,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又要强调保持党的集中统一的必要性,这也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全面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实现党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又要保持党的严格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全党的团结。总之,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论述。”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16页。)
胡锦涛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页。)2011年7月,他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页。)
习近平2012年6月在全国创先争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习近平:《始终坚持和充分发挥党的独特优势》,《求是》2012年第15期。)2014年5月,他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中又强调:“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实行正确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45页。)
我们党的领导人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十分深刻、十分丰富,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努力贯彻落实。
五、把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作为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和突破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957年邓小平曾说过: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我们党如何接受外来的监督,如何搞好党内的监督,这个问题既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既是一个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一个国内外敌对势力经常拿来说事、攻击我们党的问题;既是在一些群众中存有疑虑疑问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必须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有一段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周期率支配的“窑洞对”。当时毛泽东对黄炎培提出的问题给出人们所认可的答案:“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是防止“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治本之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611、610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需要有外部监督,但更需要有自身的内部监督,而且这个监督更直接、更重要、更有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的重要论述,既提出了这个重大问题,又回答了这个重大问题,教给了我们认识和思考问题的正确方法,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实现路径。那么,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党内监督呢?答案是必须有科学有效的监督制度和运行体制机制。这个制度和体制机制不是别的,就是我们党一直坚持的、长期以来一贯倡导的民主集中制及其原则,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
如前所述,从党的历史看,民主集中制是个好东西,它是我们党的生命所在、活力所系,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法宝,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有力制度武器。它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我们党的有效的、科学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丢掉了它,离开了它,背弃了它,党就会变质,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就会导致失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有经验和教训,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有经验和教训。因此,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这一制度,决不能重犯历史性的错误,更不能犯无法挽回的颠覆性的政治错误。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它,丰富其内涵,这是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当前,针对全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加强党的团结,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二是要以法律纪律制度作保障。健全和完善决策、执行、检查程序,坚持在法律纪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原则不动摇,遵守纪律无例外,遵照制度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要强化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的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切实解决“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多管齐下,实行上级监督、组织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的网格体系。尤其是要发挥好派驻纪检组的作用,凸显其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四是要使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提倡在党内经常性地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五是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执行好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通过纪法分开,纪严于法,设置防止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隔离桩”“防火墙”。六是发挥好巡视的利剑作用。巡视是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之利器,国之利器。巡视是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巡视是全面的政治体检,是党性党风党纪的检视。要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纪党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监督,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着力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此外,我们仍然要发挥我们党思想建党的特色和优势,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我们党就会形成一个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体制和机制,在坚持和运用好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终完成执政使命,实现党确定的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
(本文是2015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共产党执政规律研究” (2015MZD05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曲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