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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体裁之一。又称附录。置于志文后,收录与志文密切相关的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原文,也有专门记载事件的。具有存史留实和补充印证等作用。宋至民国时期,方志附录名称有纪遗、杂录、杂览、杂记、摭遗、别录、摭谈、丛记、外记、丛谈、丛志、丛考、杂纂、杂缀、杂志、杂辨、拾补、拾余、归余、丛录等;内容一般包括志余珍补、民间传说、古今趣话、重要考辨、异闻轶事、存疑待考等。新编地方志中大多称附录,也称丛录、总附、增余、杂志、杂录等,置于章节后的附录多称附。附录按形式可分为文存和杂志(杂记)两种。文存大多是原文抄录或摘录,无须文字加工,一般收录文献辑存、序跋选辑、诗文选录、专题考辨、回忆录、限后资料辑存等。其中,文献辑存主要包括中央对本地专门发出的指示,重要地方文献,重要领导人有关本地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某项事物权威性的调查报告,对地方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物、事件报告,具有代表性的乡规民约等。杂志(杂记)一般收录名人轶事、地名掌故、民间传说、奇闻异事等。附录以类排序,不设章节。收录标准依据重要程度、存史价值、特色价值、关联程度、补充价值、拾遗价值等。收录原始资料有全文照录、全文选录、核心内容节录三种形式。附录强调文献的原始性,所录文献均要注明出处、制发机关、作者、时间等。选录、节录文献还要注明原始文献标题。如发现原文有错误的字句、标点等,用括注形式予以改正。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