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赫哲人氏族的形成、演变的历史而言,赫哲族是一个分布广泛、多源多流的民族。
赫哲人先民是肃慎族系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包含于肃慎、挹娄、勿吉等古代民族之中。
唐代和渤海国时期,赫哲族先民与黑水靺鞨有密切的渊源关系,是其构成之一。唐开元十年(722),唐宣宗封黑水靺鞨首领为勃利州刺史。唐开元十二年(724),唐于黑水靺鞨之地设黑水军,唐开元十四年(726),在黑水靺鞨设黑水都督,以本地首领为都督、刺史,唐派长史监领,共同管理其地,赫哲族先民归属其内。
辽代,属于生女真北支的一部分。辽重熙六年(1037),设五国部节度使,赫哲族先民归属其内。
金代属生女真人的一部分。金收国元年(1115),在松花江下游设置胡里改路,赫哲族先民归属其内。
元代为女真水达达人的一部分。元代归属女直水达达万户府和女直水达达路等。
明永乐七年(1409),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赫哲族先民归属其内。明弘治年间始归辽东都司管辖。明代女真人分为三大系统,即海西女真、建州女真和野人女真,赫哲人是野人女真的重要组成部分。赫哲族先民的情况在此时逐渐清晰起来,各种文献对其描述也更为详细。至明末清初,赫哲先民从女真人中逐步分离出来,这为赫哲族共同体和民族认同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明末,女真族再度崛起,而其推动力来自于建州女真。明初,建州女真主体胡里改部、斡朵里部、毛怜部分两路从松花江下游南下,经过分离、聚合,最后于明景泰初年会聚于浑河上源苏子河至婆猪江(今浑江)之间。16世纪末17世纪初,努尔哈赤逐渐统一了女真各部。1616年,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称汗,国号金,史称后金。海西女真原来亦居于松花江下游一带,明初逐步南迁,于16世纪30-70年代先后定居于辽河上游至松花江上游之间,形成哈达、乌拉、叶赫、辉发四部。
由于上述两大女真部落的逐渐南迁,特别是清政权建立后,满族的政治中心和主要活动区域移至关内,为野人女真留下了单独形成族体的空间。因此,明朝是赫哲族形成的孕育时期,经过200年左右分化整合,清初,赫哲族体进入了形成期。满族和赫哲族均主要出自于黑水靺鞨,尔后由于发展程度、分布地域的不同,于明代分化为建州、海西女真、“野人女真”三大集团。建州、海西女真后来成为满族形成的主体,而“野人女真”的一部分则形成为赫哲族。明末清初,“野人女真”分虎尔哈、尔瓦喀两部,赫哲族分为两部分:“住松花江、黑龙江两岸者,曰剃发黑金”;“住乌苏里、松花、黑龙三江汇流左右者,曰不剃发黑金……所谓使犬国也”。剃发黑斤与不剃发黑斤原属同一“额登喀喇”。我国的赫哲族和俄罗斯的那乃人主要是剃发黑斤的后裔,被俄罗斯学者错划为乌尔奇人的主要是不剃发黑斤的后裔。从1599年至1644年,努尔哈赤与清朝对赫哲人居住的地区用兵17次。入关前最后一次用兵共携回男丁720人、妇幼1820人,共2552人,全部分隶八旗。对赫哲族用兵的主要原因是“慢不朝贡”,“尔之先世,本皆我一国之人,载籍甚明,尔等向未之知,是以甘以自外”,以及认为“其性暴戾,当善为防之”的大民族主义意识,这说明清初赫哲族的人们共同体认同意识已经形成,与女真各部之间存在民族分界意识,赫哲族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们共同体已经存在。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建立三姓城,设三姓协领衙门;清雍正五年(1727),增设三姓副都统;清雍正七年(1729),增设依兰副都统;清雍正十年(1732),改设三姓副都统,隶宁古塔将军;清光绪八年(1882),于嘎尔当设置协领衙门。清末民国初年,先后在桦川、富锦、同江、抚远、饶河等地建立州县制,赫哲族分辖于所在地的各县。
清朝政府征服赫哲族以后,用“编户”、“编旗”两种方法管理赫哲族,进一步削弱了其氏族制残余并加速了地域关系的形成,出现贫富分化,推动了赫哲民族共同体的发展。但赫哲民族体进入形成阶段伊始,清朝统治者就采取了削弱、同化的政策,人口不断流失。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赫哲人(佛满洲)融入满族中。清入关后,大量的赫哲人被编入“伊彻(新)满洲”,并逐步同化于满族之中。如清康熙十三年(1674),将“虎尔哈部”赫哲人迁至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市),编为40个“新满洲佐领”(额兵2000人);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三姓地方赫哲壮丁1530多名编为4个“新满洲佐领”。清雍正九年(1731),三姓协领衙门升格为副都统衙门之后,大幅度扩充兵额。除800名由三姓赫哲族补充外,在八姓地方挑兵1000名。清入关后,仅康熙、雍正年间内迁编旗的赫哲人近60个佐领,其中31个佐领、万余人迁往盛京,余者留住吉林,两者相加共2万余人。这些被编入“新满洲佐领”的赫哲人,逐渐同化于满族中,成为满族入主中原的重要力量。
清政府的编户、编旗政策和任命赫哲头人为姓长、乡长和佐领等官职的做法,导致光绪年间赫哲族与汉、满族的大量杂居,进一步推动了赫哲社会地域关系的形成。清末,赫哲地区出现了棉线网和连珠枪等“快枪”,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渔产品的大量商品化。农业也传入赫哲地区。清末民国初,赫哲人中出现了大土地占有者和拥有大量渔猎生产工具的富人,他们通过出租土地和枪、马、渔具入股分成进行原始积累,加速推动了赫哲人社会的阶层分化。在广泛的地域关系和清朝国家社会组织机构取代赫哲人自身的社会组织及其功能的基础上,统一的赫哲族民族认同意识形成。以上,均是赫哲族民族共同体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
赫哲族是一个有着顽强生命力的民族,在遭遇过多次人口剧减的历史灾难后,依然坚强地存续下来,并在新中国之后得到重新发展。据康熙末年记载,“三姓”副都统衙门所属赫哲族2398户,约1.2万多人。咸丰年间(1856-1857),为5016人。民国初年左右,居住在松花江下游、混同江南岸和乌苏里江西岸的赫哲族约1600人。据凌纯声调查,民国十九年(1930),松花江下游、混同江南岸和乌苏里江西岸的赫哲族有1200人,同时期俄罗斯境内的那乃人有1.1万人。由于疾病、历史上的屠杀等原因,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时,中国境内的赫哲族人口仅剩300余人,濒于灭绝。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赫哲族人口恢复到450人;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为718人;1980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为1489人;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为4254人。
历史上,赫哲人广泛分布于松花江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和黑龙江中下游直至库页岛的广大地域内。17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侵入贝加尔湖以东地区和黑龙江流域。1689年9月7日中俄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赫哲人从此跨境居住,被人为地分割成两部分。1858年和1860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分别强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1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土地,赫哲人世代居住的广阔土地被沙俄霸占。
赫哲族面对外敌入侵,进行了顽强的抗争。1651年10月,沙俄哥萨克头目哈巴罗夫率军入侵乌扎拉村。赫哲、奇勒尔、满等居民约千人,于10月19日向哈巴罗夫入侵者的住地发起猛攻。赫哲人手持长矛和弓箭,与沙俄入侵者进行白刃战,但终因入侵者火力过强,伤亡117人,被迫撤退。1652年4月4日黎明,宁古塔章京海色率二千余骑兵,在赫哲等居民的配合下,向沙俄侵略者的冬营地“阿枪斯克”发起进攻。清军打死哈巴罗夫所率侵略者10人,打伤76人,其中包括哈巴罗夫本人。1649-1655年,在哈巴罗夫入侵黑龙江流域的6年中,共有233名入侵者被清朝军民击毙,占532名入侵者的半数以上,给侵略者以沉重的打击。1657年,沙俄侵略者入侵松花江流域三姓附近的尚坚乌黑(白石之意),抢劫赫哲等族居民的粮食、财物和貂皮。清军在赫哲等族居民的配合下,予侵略者以沉重打击。1658年7月11日,斯捷潘诺夫带领500名哥萨克入侵松花江口的赫哲等族居民的住地,宁古塔章京沙尔瑚达统率45艘战船、1400名清军与入侵者激战,侵略军头目斯捷潘诺夫毙命,只有47人逃走。1660年夏,沙俄军队入侵黑龙江下游和松花江交汇处,大肆抢劫赫哲族居民。清军在赫哲人的配合下,在伯力以北古法坛村附近伏击敌军,击毙入侵者60多人。沙俄入侵者最终被赶出黑龙江流域。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赫哲族奋起抗击侵略者。1932年,居住在苏苏屯和万里霍通屯的20多名赫哲族青年参加了东北抗日联军第六军。同年,居住在街津口、勤得利、哈鱼等地的40多名赫哲族青年参加抗日联军,被编为一个独立分队。1941—1942年,日伪当局为防止赫哲人“通苏”或参加抗日联军,在“治安肃政”、“强化治安”的口号下,实行了“坚壁清野,集村并屯”的反动政策,强行把居住在混同江沿岸的237名赫哲人赶离江岸,分别归并到各距江岸40~50公里沼泽地中的所谓一、二、三部落中。由于生存环境极其恶劣,加之疾病蔓延,这237人中死亡72人,占人口的30.4%。1943年5月22日,24名赫哲族偷渡到苏联,为苏军侦察敌情,充当翻译和向导。1945年9月20日,有4人被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三级抗日奖章。在抗日战争期间,赫哲族军民英勇作战,为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历史上,赫哲人存在过“哈拉莫昆”的社会组织。“哈拉莫昆”有两种含义:“哈拉”原指氏族,后来为“姓氏”之意,“哈拉达”原指氏族长,后来清朝政府设姓长进行管理。“莫昆”是“族”之意,即家族或宗族,“莫昆达”即家族长或宗族长,后来清政府设乡长进行管理。一个“哈拉莫昆”原来是由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各家庭公社所组成的。后来,血缘关系被打破,进入地域关系为主的村社阶段。“哈拉莫昆”的规模不等,有10户左右的,也有20户左右的。这实际上是父系氏族制和家庭公社的残余表现。“哈拉莫昆”组织的存在形式说明,此时的赫哲人正处于血缘关系向地域关系的演变过程中。
“哈拉莫昆”的大小事宜一般在内部解决,如事情重大,情节复杂,也邀请其他“哈拉莫昆”参与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诉诸官府。“哈拉莫昆达”管理生产生活、婚姻、丧葬等事宜。“有不法、不平诸事,则姓长、乡长集于证,公议处置。长(常)法杀人者死。余则视事大小,定班帛服物之多寡,令理屈者出之,名曰‘纳威勒’,至十头为止,小事纳一头二头,大事则纳十头,约值银数两,至百两以内。公议云然,两造心服,姓长、乡长始以丈叩地,遂成铁案。否则再议,有至数日数月不决者”。最初的“哈拉莫昆达”是由全体“哈拉莫昆”成员召开议事会,经选举产生的。须具有才能、威望和办事公正的人担任,多数是年事高、辈分大、有渔猎生产经验的人。尔后出现子承父业的现象,是父系家庭公社向地域公社进一步演变的表现。而由政府委派或任命,则说明外力作用在加速推动赫哲人进入地域关系。20世纪初,乌苏里江流域及东部沿海一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联系基本消失其作用,而松花江中游赫哲人的氏族组织的作用消失得更为明显。清末民初,赫哲族社会出现了富有阶层,通过占有枪、马、渔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分成;出现出租土地和雇工的现象。这说明,赫哲人的父系家庭公社的遗存和农村公社已失去存在的基础。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