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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康遗址

东康遗址属铁器时代遗址。位于宁安县城东乡东康村东侧、马莲河北岸二级阶地上。遗址西北1.5公里是牡图线铁路东京城车站;西距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故城址约5公里;南紧临马莲河约200—300米,河从西南向东北循着平顶山脚下流过,后注入牡丹江。遗址分布面积为25万平方米。    

1963年冬,兴修水利挖干渠时发现,宁安县文物管理所前往现场调查。1964年4—5月间,省博物馆对遗址进行局部发掘。发掘面积200平方米,清理出居住址4座,窖穴(灰坑)6个和墓葬1座。    

1973年6月,省博物馆与哈尔滨师范学院历史系师生进行第二次发掘,清理面积46平方米,发现1处窑址,及部分居住址和灰坑。遗址地处东京城盆地东部边缘,地势平坦,河流纵横,地腴山饶,便于渔猎耕牧,适宜人类生存。在东京城盆地中,牡丹江及其支流沿岸,各时期的古代文化遗存相当密集。    

遗址文化层堆积厚度一般在1—2米左右,最厚可达3米。地层情况以2号探方北壁地层为例:一层为耕土层,深为20—25厘米。内含近代瓷片、缸片混有渤海灰瓦和早期的石器、陶片等。二层为灰层(文化层),土呈黑灰褐色,土质疏松,有粘性,略呈颗粒状,厚度为40—45厘米。包含遗物丰富。以夹砂红陶居多,夹砂黑陶次之。三层为黄褐土层,厚约20厘米,内含遗物不多,陶片与二层的相同。由此向下为生土层。    

房址4座,均为长方形半地穴式,皆残。其中2号房址较大,已被水渠从中切掉2/3,仅存局部。房址西壁保存较完整,长14.4米,南壁残断,长5.85米,北壁和东壁已荡然无存。南壁为生土墙,高20—35厘米。在紧靠墙壁的地面上,有13个柱洞,口径12—20厘米、深20—45厘米,柱洞间距为20—73厘米。在靠西壁的地面上有一排石块,大小不等,铺成一层或两层,高约13厘米。在距西壁2.25米处有南北向排列的柱石8块,间距43—64厘米,采用扁平的自然石块,其中一块是利用残断的石磨盘,部分有被火烧烤过的痕迹。在距南壁1.35米、距西壁3.25米处,有一灶址,用5块大型石块侧立砌成,略呈长方形,面积85×50厘米、高约20厘米。灶坑内积满白色灰烬,其下是一层坚硬的红烧土面,厚约5厘米。    

房址的居住面呈红褐或黑褐色,较坚硬,厚为5—6厘米。居住面是先铺上一层0.2厘米厚的白灰,然后铺黄土焙烧而成。房址内的堆积有灰土、红烧土和杂土等,其中还有一层厚约2.5厘米的黑色草灰。从草灰中尚可看出一种江河洼地生长的苫房草。在草灰层下面还有一层深灰色比较坚硬的物质,呈片块状,似为树枝。这些很可能是当时覆盖屋顶用的。    

2号房址出土遗物丰富,陶器有瓮、罐、钵、碗、豆、杯、盅、陶纺轮和陶网坠等;石器有斧、锛、凿、铲、刀、镰、矛、镞、磨盘、磨棒、砥石、网坠、石弹丸、石管饰等;骨器有针、锥、镞、凿、钩网器、纺轮、簪等;此外还出土有角锥、角钩、蚌刀、蚌环等。遗物大都出自房址内西北、西南和北面。在西北角出土的陶瓮中,都盛有炭化了的谷物,附近还有石磨盘和磨棒,这里是当时粮食加工和贮藏处。另外在居住面上出土了成堆的陶网坠和磨制的石镞。    

陶瓮内的炭化谷物,经东北农学院鉴定,为粟和黍,出土籽粒为经过加工脱壳者,籽粒较现代的小,但在形态特征方面与现代的基本相同,均属人工种植的农作物的籽实。    

3号、4号房址是有叠压关系的两座居住址。3号房址在上,南北残长4.70米、东西残宽2.40米,南壁和西壁无存。方向350°。为半地穴式长方形房址,穴深45—46厘米。北壁内侧存有柱洞4个,东壁有柱洞6个,另有2个小柱洞附于东壁大柱洞旁。4号房址被3号房址所压,方向相同。4号房址东壁残长2.60米、北壁残宽1.60米,西壁与南壁已被水渠切去。东壁柱洞小而密集,间距很近,共发现10个,柱洞口径11—16厘米、深15—25厘米。唯北壁不见柱洞痕迹。在4号房址东壁第4个柱洞以西17厘米处有一个圆形坑,上宽下窄,直径40—70厘米、深70厘米,坑内堆积为黄灰色杂土,掺有少量炭渣、素面黑陶片等。在这个坑以西70厘米处,又有一个较小的圆形坑,直径35厘米、深15厘米,呈锅底状,其用途不详。    

从地层上观察,4号房址被废弃后,又于其上建造3号房址,它们有着明显的打破关系。即4号房址早于3号房址,出土器物,无明显变化,应属同一时期遗存。    

窖穴址(灰坑):共清理窖穴6个,皆为大口小底的袋状窖穴。2号窖穴口径1.8米、底径1.38米、深1.5米。窖口开在第二层。坑内尽为灰土,文化遗物不多,仅有少量陶片、动物骨骼和炭渣等。在它的左右还有3个毗连的窖穴,都暴露在水渠东部的断层上,间距2—3米,形状与2号窖穴大致相同。4号窖穴较为特殊,它的底部铺垫一层夹砂黑灰陶片,并在接近底部的坑壁上竖立一圈陶片,在坑底南侧有一对猪的下颌骨。窖穴建造规整,有的底部经特殊加工,推测当时用于贮存东西。    

墓葬:清理石棺墓一座,墓室以长条石块、板石砌成,并略经加工修整。石棺南、北两壁各为一块大板石,东西两壁以石条砌成,再以板石盖顶,墓底不铺石块。石料多用当地玄武岩石。墓全长2.5米、墓室内宽0.4米。墓主头北足南,墓被扰乱,只在人骨架下部发现系用夹砂陶片铺垫。    

窑址:处于探方中部偏东、距地表深128厘米的地层中;窑址为南北长110厘米、东西宽82厘米、厚2—3厘米,红烧土面。在红烧土的中部有一条东西向的火道,呈“S”形,火道中间较深,最深处达40厘米,浅处约16厘米,当是一处烧造陶器窑址。    

此外,还出有陶勺1件,勺头为平底瓢形,全长9.4厘米、勺头长6厘米、高3厘米,勺柄直径为1.6厘米;骨鱼卡子1件;铁器残片3件。铁残片是在2号探方中,距地表110—130厘米深的地层出土。其中1件经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实验室鉴定,为含碳较低的熟铁。

遗址中出土的陶片均为手制,以泥质红陶为主,由于火候不均,呈红褐、黄褐、棕褐、橙红等颜色;泥质黑褐陶次之;夹砂红陶和夹砂黑陶,火候较低,陶质疏松。陶器以素面居多,有少量陶片饰有纹饰,均在器物的颈部、肩部或腹部饰以附加堆纹、齿状花边、圆点锥刺纹和绳纹,并见到少量凹弦纹、指纹、菱形纹饰。器形多为平底器,只有两件为圈足,器物口沿或颈部上饰乳丁状(瘤状)耳作为器物的把手。其数量为一个、两个或三四个不等。此类器物多为中小型。另见一种具有很大实用性的圆柱状把手,在制作时是将把手镶入陶胚中,此种陶器多为大、中形罐类器物。    

遗址出土的石器、骨器磨制精良,刃部锋利,种类繁多,足可证明当时生产力水平已达相当程度。2号房址出土的陶瓮中的炭化粟、黍标本,经科学测定其年代为距今1695±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