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以来,解放区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方面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为了争取更多的人参加反对蒋介石集团独裁内战的斗争,《五四指示》中还没有宣布无偿没收一般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而是规定通过有偿转移的方式使农民获得土地。1946年7月,中共中央曾经征询党内外意见,考虑根据孙中山的赎买地主土地的主张,对一般地主的土地用发行公债的办法进行征购,并在陕甘宁边区少数地方先作试点,后来因实际执行中有困难而中止了这种作法。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的规定有必要作适当的调整。事实上,许多地方在实际斗争中,已经超越了原来某些规定的局限,改变了对地主富农照顾较多的政策。同时,经过一年多的斗争。大部分地区虽已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问题,但是,也有一部分地方的土改不彻底,那里的群众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对封建势力的打击不力,农民的土地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这种情况同《五四指示》中没有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那里的干部存在着不敢坚决进行反封建斗争的右倾思想有关。另外,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打击面、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
为了总结前一段工作的经验,统一制定更适合形势需要的土改政策,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各解放区的领导人和代表107人。会议着重讨论了整党和土改两大问题。会议认为,一年多来的土改运动取得很大成绩,但大部分地区不彻底。土改不彻底的原因有三:(1)指导土改的政策不彻底;(2)党内不纯;(3)官僚主义的领导。会议决定实行普遍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着重反对干部中的右倾思想;同时结合土改,整顿党的队伍。9月13日,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决议,正式公布这个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符合民主革命的要求,是正义的和合理的。这个大纲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关于分配土地的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具有重大的反封建的革命意义,对土改运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导致侵犯中农利益,因此后来在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时即加以改变。土地会议对于解放区土改不彻底和党内不纯的情况估计得过于严重,这也是当时许多地区土改和整党运动一度发生“左”的严重偏差的一个原因。尽管如此,《中国土地法大纲》仍然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公开举起的一面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战斗旗帜。
选自《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韩广富 曹希岭 主编
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