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村志是《集贤县志》的重要补充,是全面、系统地记录乡镇、部门、企业、村屯历史与现状的地情资料,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及省、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做好全县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村志的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记述乡镇、部门的历史和现状。坚持思想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特点突出,横排纵述,述而不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全面系统地记述改革开放以来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的巨大变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性、权威性、科学性、资料性的地情资料。各乡镇、部门、企业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把修志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
二、试点单位和相关要求
结合我县近年来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重点领域,经研究确定,有条件、有意愿的部门、企业、乡镇、村作为第一轮修志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以创精品、修名志为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树立精品意识,力求所修志书可信、可读、可用,成为精品、良志。
三、实施步骤
2015年10月启动。2015年10-12月,召开启动大会,制定实施方案,拟定编目;2016年1-6月,收集整理资料;2016年7-12月,撰写初稿;2017年1-10月,总纂评审;2017年11-12月,定稿付印。具体步骤为:
(一)成立相应机构及办公室,抽调编纂人员。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成立相应乡镇志、部门志机构,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办公室组织制订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村志编纂实施方案。乡镇、部门、企业、村要抽调政治素质好、文字能力强、熟悉情况的同志组成编纂班子,实行主编负责制。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以制度形式规定编纂人员的责、权、利,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编纂任务。
(二)制定方案。试点镇、部门、企业、村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志方案,报县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实施。
(三)编纂人员培训。为提高全体编纂人员的业务水平,县地方志办公室举办培训班,对编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以修志业务为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每个编纂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四)拟定篇目。篇目是志书的骨架,要结合实际,拟定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的篇目,报县地方志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五)资料收集和志稿编纂。按照拟定篇目,要广泛收集资料,所编志书做到横不缺项,纵不断线。
(六)审查验收。召开志稿评审会,广泛征求意见,层层审查把关。涉及保密、民族、宗教、涉外、统战等方面的内容,须报同级相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入志。报县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
(七)出版印刷。报县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签署批文后,方可出版印刷。
四、编纂要求
(一)书名:“志”前均冠乡镇、部门、企业、村名称,并括注断限时间。
(二)断限:追溯至成立时间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村志的,下限止于2015年底。
(三)体例: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诸种基本体裁并用,采用篇章节目体,以志为主,横排纵叙。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少数功绩显著,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世人物,可采取一定的形式入志,如以事系人,列人物表等。
(四)结构内容:志书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类组成。志首设序、概述、大事记、志中为各专志,志末设人物、附录等。
(五)文风文体: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文,文风朴实、简练,行文流畅。
(六)篇幅:提倡文约事丰,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同时,严格控制志书篇幅,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控制在20-30万字,村志控制在10万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