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佳木斯市开展《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宣传活动

  2014年9月17日,省长陆昊签发第2号省政府令《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规范了地方志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按照省志办有关要求,佳木斯市于10月20日在《佳木斯日报》第3版整版刊发了市委常委贾君题为《修好社会主义新方志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市志办副主任杨萍题为《贯彻<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加速方志馆建设步伐》、市志总编室题为《打好攻坚战 确保二轮修志全胜》的文章,并刊登了《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县区也逐步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为庆祝《规定》的颁布实施,富锦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刘铁良在电视上做了《依法治志传承文明 繁荣文化助推发展》的讲话。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扩大了《规定》和地方志工作的影响力,增强了全市地方志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掀起了学志、用志的热潮,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佳木斯市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