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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后,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行动,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贾玉梅对贯彻《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按《规定》要求抓好落实。”领导的批示充分体现了大兴安岭地委、行署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全区各级政府和地方志系统提高思想认识、有效贯彻落实《规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产生深远影响。
  二是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时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务必将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把全区地方志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知》针对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要充分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求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坚持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将《规定》作为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做好工作的根本保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推进全区地方志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创新,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二,要大力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要求政府领导、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带头学习《规定》,有关部门要把《规定》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举办讲座,大力宣传普及《规定》,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三,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政府(企业行政)要严格依照《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加强领导,依法治志,加强监督,真正把地方志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要全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学习贯彻《规定》及落实贾玉梅专员的批示,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规定》,寻找差距,切实解决地方志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求全区各地地方志机构,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督导。要求全区各地按时上报落实贾玉梅专员批示、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对照《规定》开展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