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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依法推进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副专员  庞洪峰


  2014年9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号令颁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步入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规范修志、科学修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全区地方志事业在依法管理格局形成、成书质量标准提高、大年鉴编纂格局构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功能延伸上实现了全新的突破,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地方志工作仍然存在着机构队伍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区加快发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和法律保障。全区各级政府和地方志部门要抓住机遇,认真学习《规定》,深入贯彻《规定》,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一、广泛学习宣传《规定》,营造依法修志的良好氛围
  《规定》既是全省依法修志的依据,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全区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汇报会、研讨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讲座、印发学习手册等形式,组织地方志工作者深入学习,领会精神,指导工作。同时,要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地情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规定》的基本内容、主要精神,促进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熟悉《规定》、执行《规定》,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途径,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规定》、贯彻落实好《规定》的热潮,使全区各级政府和地方志部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修志的观念、能力和水平,自觉履行《规定》职责。
  二、深刻理解认识《规定》,形成依法修志的推动力量
  地方志工作要搞好,领导重视是关键。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地方志事业立足当前、开创未来的前提和条件。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地方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5日考察首都博物馆时强调“要在展览的同时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李克强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召开之际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做好编修工作十分重要”。《规定》是我省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解决了地方志工作中模糊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所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法制政府、责任政府依法修志的高度,认识到修志既是政府的要求、地方志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各部门领导总结历史经验、促进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工作和职责任务,积极凝聚各方力量,对照《规定》要求,不断整改完善,促进《规定》落实,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将全区地方志工作依法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构建依法修志的保障体系
  全区各级政府和地方志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做好地方志各项工作。
  一要明确相关职责。贯彻落实《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的重要职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能,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事业。
  二要强化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主动承担“官书官修”的责任,将编纂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各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文稿的编纂和报送任务。
  三要确保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承编单位要把修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资料征集、地情调查、评审验收、印刷出版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目前,我区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地要落实好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确保圆满完成全区志书续修任务。
  四要强化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调、聘任等多种途径,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地方志编纂队伍。对地方志工作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盛世修志,服务当代,垂鉴后世。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修志,修用并举,努力推进全区地方志工作实现科学发展,为大兴安岭的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