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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修志 推进地方志事业迈上新台阶

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陈广辉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于2014年9月17日颁布施行,这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坚持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必将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工作格局。并真正实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一、《规定》突出了对地方志的保障地位
  制定《规定》的目的,首先是保护地方志。《规定》无可争议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营造了地方志的法制大环境。通过严密的规则、严格的程序和严明的纪律来规范地方志行为,实现地方志工作法的意义上的管理,这是管理成熟的最高体现。
  (一)明确了制约机制。《规定》一经制定和颁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团体都必须自觉遵守,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其外,凌驾其上,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凡属于黑龙江省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行为,都要毫无条件地遵守规定,接受规定的约束。
  (二)明确了领导体制。具体规定了地方志机构的工作职责。我省地方志工作实行地方志机构统一指导的工作体制。志书、年鉴的编纂、出版必须在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规划、组织、指导之下进行,不允许各行其是。这对于保持我省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有序性和严肃性,对于保证地方志工作的高质高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领导保障。
    (三)明确了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了地方志工作的规划、经费、人员、条件到位。
  二、《规定》强化了对地方志的规范功能
《规定》明确了各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具有规划权、指导权、督促权、检查权、总纂权、验收审查权。
  (一)规范了工作主体。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这就明确了工作对象是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并避免了“越境”管辖,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规范了编纂时限。地方志书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表明修志是阶段性的,但两轮修志间的其他业务,如编年鉴、搜集资料与服务社会,都是在为新一轮修志作准备。二者协调统一好,就会避免出现不同阶段工作任务畸轻畸重的现象,并以工作的相对平衡来稳定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真正体现地方志工作的阶段性和长期性应科学结合。
  (三)规范了编纂程序。《规定》对每个层次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四)规范了编纂范围。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五)规范了责任追究制度。充分体现了法规的严肃性,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也是义正词严,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了工作备案制度。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送本级和上级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及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这一制度有利于对全面工作情况的把握和有效控制,更有助于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
  总之,《规定》明确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强化了修志纪律,规范了社会上的修志行为,“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编委组织、志办专职、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专家修志、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必将形成一种社会意识,逐步沉淀为一种自觉。随着《规定》的逐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地方志事业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盛世修志将达到一个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