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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鹤岗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谢宝禄

 

    2006 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67 国务院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法规。《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

    《条例》颁布实施的五年来,鹤岗市在《条例》宣传贯彻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 2010 年我市地方志办公室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授予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是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推进。《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进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目前,按照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安排和部署,我市市县(区)两级志书的编撰工作都已经进入了收尾阶段。在加快编写进度的同时,强调质量第一,坚持“一评三审”制度。坚持以志稿评议为手段,提高志书质量。成立了县、区志书评审委员会,召开了《萝北县志》、《绥滨县志》志稿评议会。在认真编纂《鹤岗市志( 1986 — 2005 )》的同时,在任务重,人员少、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市志办加大编纂综合年鉴力度,已连续十几年编纂出版了《鹤岗年鉴》。为《中华通鉴·黑龙江卷》、《黑龙江 60 年巡礼》和《黑龙江绿色食品志》编辑大量图片和文字。二是运用志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进展。我们坚持地方志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群众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读志用志工作。在《鹤岗晚报》相继开设“鹤岗史话”、“迎接新中国曙光的鹤岗”等专栏,有计划地向全市人民介绍鹤岗市各方面的情况,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在市博物馆重建筹备过程中,提供了鹤岗发展简史的文字和相关资料。在市发改委制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及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争取我省东部煤电化基地项目等规划报告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为其提供了鹤岗铁路建设等相关历史资料及背景资料。同时还为本地申报地方大米品牌、为新华镇政府关于与新华农场土地确界图纸等提供权威证明:为建设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沙盘、为武警支队完善兵要地志、边防支队完善高山海岛标注、外地客商等提供相关地情资料。三是志书数字化建设成效明显。我们争取资金在省志办的支持下完成了目前已出版的志书和年鉴的数字化录入并录入《中国龙志·鹤岗》网页,及时将我市市情、修志成果、年鉴内容及相关的文字、图片信息网页上登载。目前已登载志书类 4 部,年鉴 11 部。为宣传鹤岗作出了贡献。

    值此纪念《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大力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力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第一,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不但参与修志部门的领导和地方志工作者要认真反复地学习,各级政府的领导、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也必须搞好《条例》学习,从而正确认识地方志工作、按《条例》的要求支持地方志工作,为我市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二,要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宣传地方志工作,从而将这项记载历史、有利当代、流传后世的工作开展好。第三,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地方志工作情况。做到认真总结经验,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第四,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修志队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为了贯彻落实好地方志工作这项“官职官责”,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对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办公条件、所需经费等方面给予关怀和支持。

    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学先进、找差距、搞对标、促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所取得的成果,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的独特优势,为鹤岗经济社会跨跃发展,为实现“ 712 ”目标再作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