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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来源
第二节 干部来源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949—1951年主要接收安置不适合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根据上级规定,对自愿回乡生产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对需要留在城市的,安排适当工作,生产就业,共安置96人。1952年,国家规定对军队干部实行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1953—1957年共接收转业干部22...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干部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计划调配为主,及时地解决各项社会主义建议事业对干部的需求。50年代,干部队伍比较稳定,仅对急需单位做些充实和调整。1952年,根据“三反”、“五反”运动的需要,抽调40名各类干部到经济部门工作。195...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干部工资 解放战争时期,党政机关和军队干部均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留用的旧职员和中小学教师实行薪金制。1954年6月,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将供给制改为“包干制”。以东北现行的“工资分”100分折成全国统一的“工资分”96分的过渡方法,分为29个等级。1955年7月将“包干制”一律改...
第五节 编制管理
第五节 编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佳木斯的编制一直由省编委管理。市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变动与更名等事宜,均上报省编委审批。1973—1983年曾由合江行署代管。市编委只管理市辖5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与变更。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佳木斯行政编制一直由省编委按综合性中小城市的标准核定。1963年按城市人...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监察第一节 机构 1950年11月,市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能。1956年1月改为市人民政府监察处,编制7人,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106人。1959年4月21日,根据国家决定,监察机构撤销。1987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决定,建立佳木斯市监察局。至1...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二节 监督检查 50年代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监察部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配合政权建设、恢复生产、统一财经、抗美援朝等开展工作。尤其在“三反”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3年,监察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14个单位,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直接责任者受到处分。翌年,把财经企业部门...
第三节 案件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 50年代,市监察机关查处大量因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1953—1954年共查处各种案件103起,其中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12起,贪污盗窃44起,损失浪费20起,官僚主义11起,无组织无纪律4起,丧失革命立场2起,打击报复2起,失密泄密1起,违法失职4...
编下序
第十七编 劳动编下序 1945年以前,市区的工人、店员受雇于私营工商企业或卖零工,地位低下,收入微薄,且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随时有被解雇失业的威胁,生活无保障。劳动人民除受阶级剥削外,还须被迫为敌伪政权建筑军营、修建机场、铺设铁路,饱受劳役之苦。日伪统治后期,民族工商业纷纷倒闭,工人大批失业,...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章 劳动管理体制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6年7月,市政府民政科设劳动股。1948年11月,市政府增设劳动科。1956年9月,成立劳动局,内设劳动力调配、工资、劳动保护 3组。1967年11月,劳动局撤销,于市革委会内设劳动组。1968年7月地市合并,市区内劳动工作由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部综合...
第二节 劳动计划管理
第二节 劳动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计划以地方管理为主,国营企事业单位均可自行增减职工,选择录用。1957年起,劳动工资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企业增人皆由市计划委员会与劳动局下达劳动工资计划。1958年中央下放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各企业在“大跃进”中任意招工,致使农村劳动力大量盲目流入城市,造成工...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为从总量上控制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增加,从60年代初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2年采取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的同时,下达固定职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对工资基金控制更加严密。1978年后开始恢复奖励制度。市劳动局于宏观圭掌握工资总额,控制奖金的发放,同时企业实行工...
第一节 劳动力资源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第一节 劳动力资源 解放初期,市区内劳动力资源主要是日伪政权崩溃后,工商企业倒闭出现的大批失业人员和由农村进入城市的游散劳动力。1949年,市区人口为12.2万人,失业及求业人员 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 16.6%。市政府对失业人员大力进行安置就业。至1951年末,尚有失业与求业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在旧中国,佳木斯无大型企业,仅有少数设备简陋、基础薄弱的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及服务行业。劳动人民就业机会少,工作、生活均无保障。1949年统计,全市就业人员仅 1.4万人,而失业与求业人员高达2万人。 1946年,市政府即着手解决工人失业问题。建立劳动仲裁组织,组织工人与私营业主...
第三节 劳动力调配
第三节 劳动力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基本上是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控制下进行。1954—1965年,为工业生产、基本建设部门调配劳动力61 243人。1966年后长期停顿。80年代后结合企业整顿,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富余职工进行平衡调剂,使其得到安排。对于工人调...
第四节 用工制度
第四节 用工制度 解放前,实行雇佣劳动制度。业主雇用工人、店员,受雇人需有保人担保,雇用时间长短由雇主决定。小手工业者多以师带徒,学徒期为 3年,只供饭,不付酬,其中尚有部分童工。满徒后收入甚微,每日劳动达十余小时。 解放后,市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采取“包下来”政策,多方安排就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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