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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女工劳动保护
第三节 女工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保护女职工的法规和条例。1953年,市政府具体规定对女工的结婚、怀孕、生育、患病、休假等,适当予以照顾。劳动报酬与男性工人同工同酬。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1956年,贯彻国家颁布的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经期、孕期、产...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监察第一节 安全管理 1948年,市劳动科设专人管理全市劳动安全工作。1956年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各大中型企业主管部门先后设立劳动保护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78年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I983年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
第二节 安全检查
第二节 安全检查 为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市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经常开展劳动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企业劳动卫生条件、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安全生产的管理及伤亡事故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1951年,市劳动科、工会和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 8次保安大检查,查出事故隐患3 104件。经复...
第三节 锅炉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全监察 锅炉安全监察始自50年代。1957年,市劳动局与市总工会对31个国营企业的 137台锅炉逐个登记。查出和解决锅炉本体、水质处理、维修管理等 7个方面的问题。对司炉和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1959年共办培训班10期,培训司炉工1 748人。 1960年,市服务局牧养场锅炉发生...
第一节 就业前培训
第八章 技术培训第一节 就业前培训 解放后,市政府为解决大批工人失业问题,在组织生产自救的同时,组织失业人员学习文化、技术,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1950年参加培训的有 2 000人,其中建筑工人较多。开设的专业有木工、瓦工、电工和水暖工。1953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急需劳动力,进行数年的职前培训工作...
第二节 技工学校培训
第二节 技工学校培训 1950年,佳木斯市有私立女子裁缝学校。到1953年共办7期,培训学员850人,大部分参加私营被服厂工作。 1958年,市工商局、供电局、铁路机务段、造纸厂、电机厂、发电厂等单位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先后开办技工学校 15所,学生为半工半读,学员总数3 000名。1960年...
第三节 在职技工培训
第三节 在职技工培训 80年代前多为以师带徒或办短期学习班,培训司炉工、汽车驾驶员等专业技术工人。1984年,根据国家有关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指示,制定《佳木斯市‘七五’期间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规划》。首先在26个单位中开展中级技术业务培训。1987年,重点抓班、组长的岗位培训。分...
第一节 动员青年插队落户
第九章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第一节 动员青年插队落户 佳木斯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始于1955年。共青团市委根据团中央部署,积极组织动员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年9月自愿报名300名,批准 148名,组成佳木斯市青年自愿垦荒队,赴萝北筹建佳木斯青年农庄。随后又批准60名知识青年到该...
第二节 安置就业
第二节 安置就业 1978年,国务院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问题作出明文规定,重申“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同时,要求有安置条件的城市,可不动员知识青年下乡。在按国家计划从社会招工时,对留城青年和下乡青年实行统筹安排。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均可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根据上述精神为妥善安排青年...
编下序
第十八编 民政编下序 民国时期,佳木斯镇警察所曾办济良所、游民习艺所、妓女救济局、孤民收容所。社会慈善团体亦办过孤儿院等救济慈善事业,大灾之年亦曾设场施粥赈济难民。伪满洲国时期有花子(乞丐)房。但是,历代统治当局的各种举措,旨在防止百姓反抗,维护统治,加之政事腐败,官员营私舞弊,致使各类公益救济...
第一节 支援前线
第一章 战勤支前第一节 支援前线 解放战争期间,以“要人出人,要钱出钱、要物出物”为行动口号,积极踊跃支援人民战争。先后有5566人(包括伤愈后重返前线的战士)参军参战;1349人参加战勤民工队伍。组织妇女义务为部队制做军服45.3万套(件),拆洗缝补军衣158万套。仅1948年开展一次百日赶制军...
第二节 接待部队
第二节 接待部队 佳木斯市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交通枢纽,接待、中转过往部队任务较重。1950年11月即设置军人接待站,当年接待并中转伤病员2948人、新兵1100人。1958年4月接待并中转转业到农垦战线官兵3万余人。1976年为适应新任务,正式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中转站。新建有客房、食堂等设施的楼房1...
第一节 劳军服务
第二章 拥军优属第一节 劳军服务 解放战争时期,市区党政机关和各界人士多次组织前方慰问团、战地服务团和慰问队,分期、分批到前线慰问。市民为劳军自愿捐款10.25亿元(东北流通券),其中慰问伤病员1.05亿元,优属2.62亿元,劳军6.58亿元;捐赠金银手饰1586件;送慰问猪肉4万余公斤;寄赠慰问...
第二节 烈军属补助优待
第二节 烈军属补助优待 政府补助 1947年,人民政府对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凡没有劳动力不能自养的烈军属按月发给粮食和生活必需品。1950年11月起,遵照内务部统一规定,对烈军属中不能自养的人口,居农村者每人每月补助粮食7.5公斤,居城市者每人每月补助10公斤,孤老烈军属酌情加发补助粮。19...
第三节 国家抚恤
第三节 国家抚恤 从1948年开始,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的规定,佳木斯市对参战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给予一次性抚恤高粱米2500公斤。1949年起,抚恤范围扩大至牺牲、病故的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各给予一次性抚恤高梁米1000公斤;对伤残革命军人亦分别等级发给抚恤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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