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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烈士褒扬
第四节 烈士褒扬 新中国成立后,即逐年建立烈士档案,及时审定资格,发放烈士证件。在此基础上,于1981年正式编纂出《革命烈士英名录》,还为12位烈士编写出烈士传记资料。到1989年末,全市在册烈士计723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49位,抗日战争时期的18位,解放战争时期的156位,抗美援朝...
第五节 智力拥军
第五节 智力拥军 80年代初,女青年黄景秋多次不具名向部队寄送书籍,表达对人民战士敬爱之情,受到舆论界的赞誉,被沈阳军区政治部授予智力拥军模范,并指出这是在新形势下的“智力拥军”。随后,中共佳木斯市委、市人民政府亦做出相应决定,号召向黄景秋学习。1985年4月,市委、市政府为帮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
第一节 安置机构
第三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第一节 安置机构 1946—1949年解放战争期间,市政府先后安置复员回乡的残废军人和患病军人270余名。随着安置任务的增加,1950年成立由主管副市长兼主任,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复员委员会,抽调工作人员办理安置事宜。1951年12月复员委员会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
第二节 复员退伍兵安置
第二节 复员退伍兵安置 1950年以后,遵照中央关于安置工作“只准做好,不准做坏”的要求,对陆续复员转业的军人均分别情况妥善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志愿兵开始分期复员,安置任务增加。安置工作实行“行业归口,包干安置”办法。当年共接收复员军人284名,安置到机关21名,工厂156名,商店6...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5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后由国家供养。1958年7月,国务院颁布《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退休制度步入正规。1981—1989年先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5名,其中副师职3人,团职42人,营职10人。对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均按规定保持部...
第一节 城市救济
第四章 社会救济第一节 城市救济 1927年(民国16年),镇警察所于东门外设难民收容所1处,因房舍狭小,经费难筹,半途而废。民国时期若遇大灾之年,当局便在江岸设粥棚赈济下船难民,但只能解一时之饥,许多灾民仍沦落街头靠乞讨度日。伪满洲国时期,灾民、赤贫者衣不遮体,食不果腹,无人过问,因冻、饿、伤、...
第二节 接待部队
第二节 接待部队 旧社会,郊区农民贫病疾苦无人过问。经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土地,生活有所改善。人民政府各项农村救济政策的实施,使孤老残幼和生活贫困农民的衣食住行获得保障。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郊区农业社对孤老社员普遍实行“五保”制,保障他们取得相当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58年,郊区各公社...
第三节 扶贫
第三节 扶贫 1965年着手扶持贫困社(队)发展生产。郊区永安、大来、西格木、三合、松江5个人民公社的40个生产队,因缺少资金难于组织生产。市政府从民政事业费中拨出2万元,为这些生产队解决添置农具、化肥、种子的急需,保证了当年的生产。1977—1978年,以生产队扶持贫困户为主,由生产队给贫困户以...
第四节 灾害救济
第四节 灾害救济 境内临江傍水,水涝灾害偏多。1928年(民国17年)9月,一场大水淹没农田13万亩,223间房屋被毁,463户居民受灾。灾后,桦川县公署从自治款中提出大洋5000元,拨出义仓粮一部分,赈济灾民。1932年(民国21年)8月,洪水为患,城郊三分之二土地被淹。时值日军入侵,天灾战祸并...
第一节 福利院
第五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福利院 1949年11月成立以邢镜寰为主委的救济院筹委会。从社会各界募捐10亿元(东北流通券)建成佳木斯市救济院。创建初期,除收容供养街头乞食者和孤寡老人外,将一批娼妓、无业游民、烟民亦收容入院。1950年10月,救济院改名生产教养院。到1952年末共收容972人。该院通过...
第二节 福利生产
第二节 福利生产 1957年开始创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2月,市内有10家烈军属和贫困户,响应政府号召,自愿组合,自带工具,办起两个生产小组。翌年,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相继办起木器厂、印刷厂、纸盒厂、造纸厂、假肢厂、布鞋厂和托运公司,安排烈军属、残废军人、聋哑人和贫困市民1090人。为加强对福利生产的...
第一节 结婚登记
第六章 婚姻登记第一节 结婚登记 解放前,沿袭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妇女地位低下,并残留一夫多妻等封建陋俗。 解放后,市政府在领导民主改革中,大力提倡婚姻自主,逐步消除包办、买卖婚姻;取缔纳妾、重婚、童养媳等封建恶俗。同时,加强婚姻管理、登记工作。1948年10月,市政府发布《佳木...
第二节 离婚登记
第二节 离婚登记 1948年开始办理离婚登记。80年代以后,按新《婚姻法》规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凡申请离婚者均须亲自填写《离婚申请书》(含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协议),持所在单位(或街道)的调解无效证明,由双方到场...
第一节 殡葬改革
第七章 殡葬第一节 殡葬改革 佳木斯旧俗人死后以土葬为主。官吏士绅自置茔地,一般市民埋于义地,赤贫孤老则弃之荒野。新中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政府为加强耕地管理,于市郊辟有两处专用墓地,设专人管理,禁止随地埋葬,逐渐杜绝乱埋乱葬现象。1966年进行殡葬改革,始推行火葬(回族除外)。1967年11月火...
第二节 殡葬管理
第二节 殡葬管理 1976年,市设置殡葬管理所,相继将火葬场更名为东郊殡仪馆。1987年,市、区、乡均组建红白事管理委员会;村、街道居民委成立红白事理事会,指导群众改革婚丧旧俗,制止封建迷信活动。东郊殡仪馆经逐年扩建,到1989年已在原有3间房舍、2台火化炉的基础上,增建停尸房、追悼厅、休息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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