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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来水费
1936—1938年(民国25—27年),黑龙江地区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市陆 续建成自来水供水工程。解放初期,水价波动不稳。1947年3月,佳木斯市为稳定水价,曾以 粮食折计自来水费,成人每人每月水费按1斤小米价格折计,儿童减半。此期间,齐齐哈尔市 水价上调,共用水栓,每月每人苏联红...
第三节 照明电费
哈尔滨中东铁路总工厂电灯厂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建成发电。1906年至1909年, 哈尔滨、安达、齐齐哈尔又建成多家电厂。黑龙江地区初办电时,电价较为昂贵。1917年( 民国6年)8月,哈尔滨电表以俄洋计费,每电字0.5卢布,月灯每16烛光电费3卢布。1919年 9月,齐齐哈尔广信电灯厂因...
第四节 燃气费
黑龙江地区于1941年(民国30年)开始生产人工煤气,60年代中期开始生产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的销售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30多年保持稳定,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80年 代上涨。哈尔滨市煤气公司每千立方米煤气、液化石油气综合成本,1949年、1966年、1976 年和1985年分别为82元(合...
第五节 电、汽车票
城市公共电、汽车营运,始于20世纪10—20年代,30—40年代有所发展。1931年“九· 一八”事变后,电、汽车票价逐年上涨,哈尔滨1942年较1933年上涨1—2倍,1945年1区票价 每张为伪满币0.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票价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管理,因票价直接关 系人民群众利益,历届...
第一节 影、剧票
第八章 文教收费 20世纪10至20年代,黑龙江地区已有电影、戏剧映演,票价较为低廉。1945年抗日战争 胜利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政府兴办文化事业,以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为宗旨,票 价普遍较低。1955—1965年期间,全省影院分级经营,票价稳定并统一10余年。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
第二节 学杂费
黑龙江地区学前儿童、小学、中学生等学杂费标准,清代末年分别由朝廷、中央或地方 政府确定。中华民国期间标准各异,变化频繁,一度曾以文化程度高低确定缴费多少。“九 ·三”抗战胜利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学杂费标准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50年代中 期改由各省规定。1956年至1980年,20余年学杂...
第九章 医疗收费
民国中期,黑龙江官医院收费标准于1929年(民国18年)11月经省政府令准,在《职院 简章》中规定。1930年9月,省政府责令修订各项收费不合理处。超限定时间取药,实行现额 收费。出诊费降低为每人次哈大洋(下同)2元。各杂项收费每人次:割症手术费,小割症1 —10元,大割症10—100元,军人因...
第一节 饮食毛利率
第十章 服务收费 黑龙江地区饮食业历史已久。清末民初,随着工商业兴旺和城镇人口增加,饮食业逐渐 发展。自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天津人张仁在哈尔滨道外开办首家饭馆“张包铺”之后 ,到1937年(民国26年),哈尔滨已有餐馆870余家。早期饭馆由私人经营,售价较为低廉, 政府给予必要的管理。东...
第二节 理发、沐浴、照相费
理发、沐浴、照相业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19世纪末20世纪初,黑龙江地区先后有 理发、沐浴、照相业兴办,到民国中期,这几种行业在大中城市已有相当发展。其管理逐步 由自由营业、行业归口到政府管理,价格由自由竞争、市县统一逐步到全省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仅在城市开设少数国营理发、...
第一章 机构队伍
第五篇 物价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已有专职物价机构,1933年伪黑龙江公署成立平抑物价委员会 管理物价。1939年伪满洲国从中央到地方成立各级物价委员会,强化物价管理。 1945年后,黑龙江地区的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各省贸易管理局、商业厅负责。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市场...
第一节 机 构
东北沦陷时期,伪黑龙江公署于1933年2月,组织市政局、警务厅、商务会等单位共同成 立平抑物价委员会。伪滨江省公署于1938年11月,责成省实业厅会同哈尔滨市公署商工科、 商工公会及有关方面组织成立哈尔滨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委员会下设调整委员会、审查委员 会和调查委员会,分别负责价格调整、审查和...
第二节 队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自1953年6月和11月原黑龙江省、松江省商业厅分别建立物价科 开始,黑龙江地区的物价干部队伍逐步形成。1954年8月合省后,黑龙江省商业厅物价科工作 人员7人。1955年1月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商业处有1名专职干部负责全省市 场销售价格管理工作。1957年7...
第三节 干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省人民政府执行国家“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 级管理”的物价工作方针,对初步形成的物价干部队伍,采取了轮训和集中培训等方法,提 高物价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建国初期,市场物价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均由商业部门管理。随着黑龙...
第四节 表彰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价战线广大干部,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 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加强物价管理,贯彻物价方针、政策中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 些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除各级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 彰奖励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召开建国以...
第二章 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把稳定物价作为新人民政权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当作一项极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制定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工作方针。建国初 期,黑龙江地区的物价工作由商业部门管理,1956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营 商业牌价掌握权限分工制度》,规定了省商业厅、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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