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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国家经委并报中央书记处: 木材生产是我国工业生产的一个主要薄弱环节,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来看,更需要大力加快森林工业的建设。为此,除了按原订国家计划完成全国各个林区的建设以外,我们建议,采用石油部建设大庆油田的经验,集中力量在大兴安岭北坡...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 中发[64]92号中央批准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 开发大兴安岭林区,是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鉴于过去几次试图开发,进去后都未站住脚,这次我们既然下决心进去,就...
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
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中央、国务院: 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方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已于二月十日批准。会战指挥部定于八月份正式成立。整个会战地区划分九个林业公司,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多个林业局。指挥部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做好规划、设计和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李、薄、谭三位副总...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 中发[64]478号现将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办理。 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党委即是特区党委,特区党委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批复 [66]国内字115号林业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黑龙江省呼玛县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同意你们协商后提出的意见,即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划分如下: 一、大兴安岭特区与鄂伦春自治...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龙革发[1970]78号各地(盟)、市、县(旗)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兵团,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示,我省行政区划作了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伊春市改为伊春地区,实行地市合一。将原属黑河地区的嘉荫县和原属绥化地区的铁力县划归伊春地区。 大兴安岭特区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节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节录)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省(区)党委、革命委员会,省(区)军区,并北京、沈阳、兰州军区: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建设,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财政部: 为了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四化建设,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暂按中共中央[197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玛、嫩江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玛、嫩江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的批复 黑政办发[1981]26号大兴安岭、黑河行署: 大革发[1978]38号、黑革发[1978]50号报告悉。经有关部门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大兴安岭、黑河两地区和呼玛、嫩江两县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同签定的呼玛、嫩江两县边界协议。具体走...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八一年二月十四日请示报告悉。同意:一、设立塔河县。将原呼玛县中部的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三个公社和塔河区划为塔河县,县址设在塔河。二、设立漠河县。将原呼玛县北部的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和阿木尔、图强、古莲三个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的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的函 黑政办发[1981]104号大兴安岭行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务院批复,抓紧进行两县的筹建工作,早日把塔河、漠河县建立起来。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国有经济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非国有经济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和“...
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
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 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绘...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摘要) (2001至2010年) 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目标 一、总体规划目标。彻底从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误区中解脱出来,把大兴安岭地区建设成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经济发达,社会文明,具有地域特色和资源、环...
大兴安岭林区经济转型专项规划(摘要)
大兴安岭林区经济转型专项规划(摘要) (2004年1月6日) 大兴安岭林区自1964年开发建设以来累计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商品木材1.1亿立方米,消耗森林蓄积3.2亿立方米,平均年产量占全国国有林区年提供商品木材的10%,现森林资源已濒临枯竭,加之体制问题始终没有理顺,林区经济、社会各方面问题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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