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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三章 其他收入章下序 大兴安岭地区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罚没款、专项收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杂项收入等。
第一节 规费
第一节 规费 大兴安岭地区规费收入范围包括公安、司法、工商、民政、农业、水产、林业、农机、交通、卫生、外办、烟草、建行等部门。1971年始有规费收入,是年收入1000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法制建设和行政监督的加强以及专业机关业务量的增加,国家和省政府陆续发布了...
第二节 罚没款
第二节 罚没款 大兴安岭地区罚没收入包括公安、司法、检察、交通、物价、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和其他罚没收入等。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加强了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国家和省对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和退赔收入都有明确规定。1951年起,呼玛县执行省政府规定,将各项罚没款交县财政收入,不作其他开支。 ...
第三节 专项收入
第三节 专项收入 一、排污费 1983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开始征收排污费。是年9月,执行省政府《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1980年颁发的《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罚款的暂行规定》。全区企事业单位按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超过标准排放有害污染物的企...
第四节 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四节 行政性收费收入 大兴安岭地区自1995年开始有行政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和其他行政性收费。按照财政部规定,根据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首先将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费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是年行政性收费...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1994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
第六节 杂项收入
第六节 杂项收入 杂项收入在不同时期的项目和数额变化较大,主要项目有公产收入、支出收回、清理仓库收入、兑换公债收入、专卖利润收入、收回冻结资金收入、物价变价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等。1949至1952年和1955年,呼玛县杂项收入9.5万元,占同期其他收入的82.6%。1970至2001年,全区累...
章下序
第四章 国债章下序 发行公债是国家以信用方式吸收资金的一种形式。解放以后,我国曾多次发行公债,筹集资金,支援建设。从1981年起改为发行国库券。到1989年,国债已由单一的国库券发展到特种国债、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转换债、财政债券等多种债券。1950年、1960年,呼玛县先后发行了生产建设折实...
第一节 公债
第一节 公债 一、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0年3月,按照省政府要求,呼玛县政府发行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主要推销给私营工商业者和游资持有者,公债面额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经过7天工作,完成推销公债任务1900分。 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省政府于1959年、1960年发行黑龙江省...
第二节 国库券
第二节 国库券 一、发行对象 大兴安岭地区自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是年成立国库券推销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库券的发行、兑付工作。1981年,按照《国库券条例》规定,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
篇下序
第四篇 支出篇下序 清代财力高度集中,用以维护封建统治。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地方的道路、交通等。 民国时期,呼玛、漠河、鸥浦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地方政权的行政经费和军警费。民国6年,呼玛县行政费和警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90%。 东北沦陷时期,财政大部分支出用于政府费用,其中,公署费和警察费支出占财...
章下序
第一章 经济建设费章下序经济建设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大兴安岭地区财政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生产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业生产资金等。呼玛县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经济建设费支出就有显著的增加,“一五”时期支出112万元...
第一节 基本建设投资
第一节 基本建设投资 1949至1952年,呼玛县在基本建设上国家投资12.3万元、自筹投资35.9万元。续建呼玛县电厂,安装一台90千瓦发电机,架设输电线路25公里;修复至漠河电话线路,解决了沿江区、乡所在地与县城的通讯联系;建起砖木结构百货商店980平方米;维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起机关食堂、...
第二节 流动资金
第二节 流动资金 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支出,由于不同历史时间的不同需要,对于流动资金的拨款规定先后变动多次。 1951年,呼玛县根据企业正常生产、营业及材料、商品储备、生产、流动各过程定额所需周转金计算核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因生产或营业季节性资金周转不足的,其资金补助部分由银行信贷和经理基...
第三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1950年起,呼玛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简称“挖革改”)包括在基本建设拨款以内,直到1964年没有单独反映。 1965年起,呼玛县在地方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更新资金”。由县财政划给各主管部门,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由银行根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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