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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财政监督章下序 1952年11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监察工作职责范围:检查政府机关行政经费的使用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事业部门财务管理和事业费使用情况;检查经营企业资金使用及利润折旧上缴情况;检查人民团体行政费使用及执行预算情况;检查合作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财政部门本身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政...
篇下序
第三篇 收入篇下序 清代,大兴安岭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课、税、捐,末期征有少量官金。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来源于地租、官业、税捐和杂项收入,以田赋为主。税目划分为国税和地方捐两类。国税由中央财政部直接征管,地方捐由省长管辖,省财政厅监督,具体分由各县县长(知事)掌管,地方警察局(所)征收。国民政府建立...
第一节 税制税种
第一章 税收第一节 税制税种 我国对工商征税始见于西周后期,宋代以后始渐具规模。元代设有征收课税所,主要是对商贾以及官银买卖之人征收。明代设置官店向过往客商征收客店钱。 清初,“贡貂”是主要税收形式,这是大兴安岭最早的税收。这一时期,漠河一带的达斡尔和鄂伦春人每年都向清政府缴纳贡品(貂皮)。 ...
第二节 流转税类
第二节 流转税类 一、营业税 呼玛县1949年开征营业税,是年征收工商营业税0.2万元。1950年,执行政务院制订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内从事工商盈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对其营业收入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实行分业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算征收。分业税率有3类:依...
第三节 收益税类
第三节 收益税类 一、农业税 清朝时期农业税称田赋,民国时期,沿用清朝的大小租制,农业税称之地租。1914年(民国3年),呼玛、漠河县将土地分为上、中、下3等,并将纳税货币由银两单位改为银元单位,上等地每垧征大洋5角,中等地每垧征大洋3角5分,下等地每垧征大洋2角。是年,国民政府修订了清朝实行的...
第四节 资源税类
第四节 资源税类 一、盐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盐税是14个税种之一。1973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中。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即以盐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以吨盐为单位规定固定征税金额。 大兴安岭地区不是产盐区,仅1975至1977年征收3年。1975年...
第五节 财产税类
第五节 财产税类 一、契税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征收办法》,规定: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税款。契税的税率分别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房屋,两方价值...
第六节 行为税类
第六节 行为税类 一、屠宰税 1949年,呼玛县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屠宰的猪、牛、羊(马、骡、驴同)按从价5%征税。 1950年12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凡屠宰猪、马、牛、驴、骆驼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屠宰税,屠宰税税率为10%。1953年将屠...
章下序
第二章 企业收入章下序 清末民初时期的企业收入称官营事业收入。1889(清光绪15年)至1895年(光绪21年),漠河金矿获黄金利润8万两;1908(光绪34年)至1910年(宣统元年),库玛尔沙金厂获黄金利润41.4万两;1906(光绪32年)至1908年(光绪34年),甘河煤矿获利润25000...
第一节 工交企业
第一节 工交企业 一、工业企业 上缴利润 1949年,呼玛县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大多是手工业作坊,盈利甚微,当年上缴财政0.3万元。 1952年起,呼玛县工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生产(含销售)、利润及上缴利润计划的,可从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亏损退库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
第二节 商业企业
第二节 商业企业 一、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及其所属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企业。 上缴利润 1948年,呼玛县土地改革后,首先在呼玛县城建立公营大众商店1处,随后又在金山镇、河、三卡、鸥浦、开库康、漠河等地建立大众商店分店。大众商店有职工30人,经营布匹针棉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
第三节 外(边)贸企业
第三节 外(边)贸企业 一、外(边)贸企业 上缴利润 1974年,呼玛县开展对俄贸易业务,在县供销社机构中增设1个外贸股具体负责洽谈业务。1977年由县供销社划出,成立独立核算的对外贸易公司,由省主管部门管理;1988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成立边贸总公司。 1990年,大兴安岭地委制定“兴边富...
第四节 农牧企业
第四节 农牧企业 上缴利润 1949年,呼玛县在呼玛镇成立示范农场(后改江湾农场),尔后相继成立了7个以农业、牧业、种畜、良种、园艺为主的产业化农牧企业。粮食亩产较高,企业稍有盈利。 1955年前农牧企业利润的解缴没有单独规定,均比照工业缴利办法试行。1955年3月,黑龙江省规定,地方国营机械...
第五节 粮食企业
第五节 粮食企业 1952年末,由呼玛县财粮科中分出单独成立粮食科,有职工23人,下设l个粮站,一个粮食供应部。 1953年,呼玛县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按国家规定的粮种、价格、计划收购粮食。价格和品种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计划供...
第六节 文教企业
第六节 文教企业 上缴利润 1952年4月,呼玛县按照黑龙江省规定,文教企业过去和当年所获利润暂不上缴国库,留给企业扩充设备,发展生产。 1953年起,企业实现的利润一律上缴。个别企业因执行政府政策、实行低价供应导致亏损时,报财政部门酌予补助。 1960年5月起,呼玛县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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