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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四编 公安 司法编下序 虎林县从民国 3年(1914年)设警察所,民国17年(1928年)改为公安局。伪满时期初称警务局。1939年改警察本队。 解放后,1946年 5月15日县政府内设公安局,1947年改县公安局。1968年实行军管,1971年改为人民保卫部,1973年恢复公安局,内设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解放前的公安 宣统二年(1910年)虎林县有护垦队10人。各区设预备巡警,巡长由本区选举,巡警由本区居民内挨户义务轮值。民国 3年(1914年)10月,护垦队改为警察队。同年11月,警察队改为警察所。警察所下设4个分所,分驻一区、通化镇、倒木沟、清和镇4处。共有...
第二节 刑事侦察
第二节 刑事侦察 解放后,为了配合反奸清算、土改运动,公安局加强了刑事侦察工作,仅1949年就侦破逮捕了伪警宪特75名,吸毒犯113名,私种大烟犯49名。 从1951年到1954年末,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 375起,及时地、有力地打击了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保卫了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
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节 治安管理 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公安局曾数次发布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维护社会秩序等内容的布告,用强大的政治攻势,迫使反动会道门、反动党团、伪警宪特分子坦白交待,登记自首;进行禁烟禁毒,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群众性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使社会治安管理得到加强。 1949年 3月22...
第四节 户口管理
第四节 户口管理 1947年 2月,虎林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户口管理规定,彻底废除日伪时期的户籍制度,经过几次清查和户口登记工作,新的户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1948年8月,城市户口管理登记工作开始。登记后,县城总户数为1 118户4 357人。 1949年,公安局清查黑人黑户,...
第五节 消防
第五节 消防 解放后,由于长时间未建立专业消防组织,加之安全生产教育不够,虎林县多次发生火灾。仅1958年至1960年3年间,就发生火灾766次。其中1958年1年就发生火灾378起,死亡52人,烧伤61人,直接损失达150万元之多。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1961年...
第六节 内部保卫
第六节 内部保卫 解放后,公安局建局初期,未设内保部门,内保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51年,由公安局调查股负责,1952年,由公安局政保股负责。1981年,公安局始设内保股,专门负责内部保卫工作。 1947年 3月,县公安局根据东安地委《关于加强保卫工作的决定》,对县内党、政机关、经济文化部门及公...
第七节 剿匪
第七节 剿匪 解放后,地、富、反、坏、伪警、宪特、土匪感到末日来临,便作垂死挣扎,互相勾结,反对新政权的建立,抓捕农会积极分子,杀害军政干部,夺枪抢粮,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1947年2月,伪警长吴清云和土匪赵景轩勾结,拉起9人组成土匪帮,后纠集到50多人,以乔锡坡为首,这伙土匪杀人、抢粮、夺马...
第八节 看押
第八节 看押 解放后,县公安局建立时,便设立了监狱。较好地完成了待审、待判人犯的看押工作。但是由于有的武警素质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构遭到破坏,监狱看押制度不健全。虎林监狱曾出现过犯人越狱问题。 为了吸取教训,公安局于1978年10月20日,从局直有关股、公安分局及各乡镇派出所、...
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1年5月1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令各县成立人民检察署。乙等县设检察干部5人,丙等县设检察干部4人,丁等县设检察干部3人。虎林县属丁等县。 1951年8月4日,成立虎林县人民检察署,受上级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和权力机关的双重领导。1953年检察署撤销,在公安局内设...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又称“刑事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指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活动,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直接受理和自行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国民经济各部门依...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通过办案活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依法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业务之一。它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督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活动;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 1956年,虎林县政法三部门成立了清案领导小组,对监所工作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检...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检察机关内设的控告申诉机构代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方面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并通过办案和处理来信来访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综合分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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