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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殊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节 特殊建设用地管理 198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要求: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器化...
第五节 开发区用地管理
第五节 开发区用地管理 一、开发区用地 1991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原则同意哈尔滨市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模为1000公顷。”要求开发区在组织实施时,要集中力量,分期分批进行,并优先选定配套条件较好、投资少、对外影响较大的地区先行开发,搞好“起步区...
第六节 建设用地定额管理
第六节 建设用地定额管理 1988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按照《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开发建设用地标准暂行规定》审批油田建设用地。将油田开发建设用地标准分为油田建设永久性用地标准和油田建设临时性用地标准。油田建设永久性用地标准包括:(1)钻井井场用地标准;(2)各类站址用地标准;(3)管线用地标...
第一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 土地收费第一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管理费 198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向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同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土地)...
第二节 补偿性收费
第二节 补偿性收费 一、土地荒芜费 1990年12月,省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颁发了《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对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荒芜费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的耕地,满半年未使用的,按菜田每平方米2.00元、水田每平方米...
第五篇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第五篇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黑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长期实行单一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不准买卖、出租、转让。1988年6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选定哈尔滨、牡丹江、富锦等13个市(县)开展城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拉开了全省城镇国有...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一章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990年9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向哈克森集团公司出让首宗城镇国有土地4687.00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年期7...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4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土地...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不断拓展,1990~1998年,国家和省在下发的5个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曾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原则规定。黑龙江省由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起步晚,土地市场发...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199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第五节 土地资产处置
第五节 土地资产处置 1995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有关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管理的要求,提出:凡经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
第二章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 一、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1983年,黑龙江省开始推行农民集体所有制以承包耕地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5年,全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99.00%。 1993年11月和199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997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提出要求:凡是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依法征为国有,实行先征后让;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发生入市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等交易行为的,要按照规定权限报...
第三节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三节 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8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调整了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农村农民按照规定(农村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占用的宅基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0.15元;城镇职工、居民占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郊区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第四节 “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四节 “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 1993年11月至12月,黑龙江省穆棱县委、县政府在下城子镇仁里村和三道河村进行拍卖集体所有“五荒”(荒地、荒山、荒草、荒水、荒滩)土地使用权、加快治理水土流失的试点。“五荒”用于农林业开发,使用期限50年。在试点中,两个村共有60户农户获得“五荒”土地使用权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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