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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十三篇 人事劳动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 1918年(民国7年)勃利建县时成立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设立一区分所,驻县城内,后在小五站设派出所,警员共10人。1920年(民国9年)警察所内设总务、行政股,巡长、警士等13人。1924年(民国13年)警察所内设行政、总务及司法股。有助理员兼户口员、...
第二节 治安
第二节 治安 民国年间,居民分散,土匪绑票、盗匪强抢财物时有发生。有钱人家修筑围墙、炮台,备有土枪、洋炮等武器,以防匪患。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入勃利,爱国志士纷纷起来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土匪乘机活动,社会治安混乱。1933年2月23日(农历正月二十九日)东北军陈旅刘禄连长...
第三节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户籍管理 民国期间户籍由警务科管理。1918年建县时由依兰县移交本县1566户8533人户籍档案。 东北沦陷时期,于1940年伪满洲国进行“国事调查”,从此有了正式户籍管理,管理机关是村公所。 1948年松江省公安处颁布《户口暂行管理办法》,1950年在城内开展了户口调查,建立了居民户...
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1929年(民国18年)由商会组织民办水会(消防队)属公安局管理。翌年8月公安局组织消防队,有队长、组长、教练、雇员21人,设章程16条,水车2架,人力压水车2台,水桶20个。伪满时期仍沿用旧制。解放初,采取群众性消防组织。1950年县公安局成立消防队,有队长、司机、队员6人。196...
第五节 看守所
第五节 看守所 勃利县于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设分监狱(看守所),属牡丹江监狱管辖。 1945年8月15日勃利解放后看守所归县法院管辖。1951年9月划归公安局管辖,其任务是羁押依法逮捕的人犯,监管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当时,看守所设1名所长,...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民国期间司法权由县知事1人兼任。具体审判等司法事宜由监督承审员承办。 沦陷初期,沿用民国法规由县长掌管司法权,设承审员1人,归吉林省高等法院管辖。 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司法改组,实行行政(警务科)、法院、检察三权分立,设立勃利区法院检察厅,归属佳木斯地方...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退还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退还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至1985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有: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 从1979年到1985年共受理各种...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的统一实施。 法纪检察的案件范围有:重大责任事故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报复陷害案;非...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8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监所检察的工作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
第六节 控告与申诉
第六节 控告与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综合分析信访情...
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机构 民国期间,县级没设审判机关,其审判权由县知事一人掌握,其具体工作由承审员承担,隶属吉林省高级法院。 沦陷初期,沿袭民国旧制。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成立伪勃利区法院,设主任1人(日本人),书记官3人,庭吏1人,雇员1人。夫役1人,归佳木斯地方法院管辖,审判官由...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勃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1949年3月建院至1985年末,共审结刑事案5616件。1951年镇反和1957年肃反,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645人。 1966年5月至1973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刑事案386件,每年平均55件。 1973年6月到1982年末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从1949年到1985年末,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7021件。其中:离婚案4160件,抚育案122件,赡养案181件,收养案10件,婚姻家庭财产案140件,继承案72件,房屋案212件,债务案976件,赔偿案757件,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57件,其它案334件。处罚了民事...
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3年3月县政府批准,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犯罪案件。据统计:1979年至1980年末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36件。1981年—1985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76件,其中:购销合同35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件,农村承包合同39件,其它经济纠纷1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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